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二、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三、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一)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二)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
某公司拒绝开出纸质发票,以电子发票推行为借口拒绝消费者的开出纸质发票的合理要求,该公司做法是否对?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复如下: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的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票方和受票方在开具或取得电子发票后仍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彩色、黑白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已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企业,可同时使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冠名发票)及其它发票,受票方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开票方不得拒绝提供。因此,您可详细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如何向税务局申请委托代征?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委托代征协议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地址;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
(二)委托代征范围和期限;
(三)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
(四)票、款结报缴销期限和额度;
(五)税务机关和代征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六)代征手续费标准;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有关事项。
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代征协议书》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代征协议书》自代征人及税务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税务机关公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委托代征协议书》签订后,税务机关应当向代征人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并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或者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场所,公告代征人的委托代征资格和《委托代征协议书》中的以下内容:
(一)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地址;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
(二)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期限;
(三)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
(四)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 《委托代征协议书》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委托代征的,应当重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委托代征协议书》签订后,税务机关应当向代征人提供受托代征税款所需的税收票证、报表。具体申请流程建议落实主管税务机关。
2019年12月23日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该公司在新三板的挂牌时间是2018年5月30日,请问该原始股的原值应该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系统中植入吗?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规定:
“一、自2012年3月1日起,网上发行资金申购日在2012年3月1日(含)之后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新上市公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定做好各项资料准备工作,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
请问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是否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所有类型的减税、免税?
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因此,如您司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并按1%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您好!我司珠海信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一文存在疑问,我司认为国办发〔2019〕35号一文存在不合理甚至矛盾之处,理由如下:我司2018年因财务疏忽,造成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内的失信行为,故信用等级评价为D,2019年也是相同原因,我司随后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并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后在国家税务总局查询到申请信用修复相关内容,决定申请信用修复,我司向主管税务部门提交申请后得到回复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年度评价结果的时间尚未到,不能自主申请信用修复,但是我司2018年的信用等级是D并且D级是保留两年的,申请信用修复只能是次年底前申请当年的等级修复,也就是说我司只能申请修复2019年的信用等级,申请修复完成之后信用等级还是D级,我司认为此处存在不合理甚至矛盾之处,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提出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的文件精神相矛盾,由于我司的失信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并且也都及时于当年度整改完毕,现恳请税务机关允许我司申请修复2018年的信用等级,缓解疫情当前我司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压力,不胜感激!
我单位员工,出差较多,在实报实销原则下,列支差旅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以下两种情况。
1.乘坐高铁,确定车票,票面信息员工个人姓名及身份证。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
2.自驾车,取得油票发票三种:第一种抬头为员工个人车牌号,第二种抬头为我单位名称。第三种为我单位分支机构名称(我单位为统一核算,各分支机构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由总行进行财务费用的统一报销》。
请问以上实报实销的是否属于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尤其是抬头为个人的油票发票。
答复如下:
您好!我有个问题需要咨询,2021年我1月份扣了税,我提交的是年度自行申报的,当初app里没有我们公司名称。2021年2月20号公司需要我们从新更新扣税方式,选择扣缴义务人申报,不要选择年度自行申报,那我1月份扣缴的税费能退回来吗?需要什么手续?为感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第七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我是2019年在个人所得税app填报的住房贷款利息相关信息,当时我只有一套房在还房贷。2020年我购买了二套房,目前也在还贷中,请问在app上我如何在前面一套房的基础上加填二套房还贷信息,或者体现两套房在还贷的情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安徽省企业开具的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发票信息查询进行查询信息;也可通过拨打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语音查询发票流向信息。
通用手工发票的票面信息均为手写,目前安徽省合肥市和阜阳市不再使用通用手工发票。取得的外省开具的通用手工发票,建议与外省进一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