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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国税钥匙登陆显示模块不存在什么意思

国税钥匙登陆显示模块不存在什么意思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发布时间:2021-04-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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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设备的所得税问题

处理设备的所得税问题

你好:

2018年客户订非标设备一批10万,预收客户4万,但是客户最后不要这批设备了,因为是非标设备,也没法卖给其他客户。最后卖废铁卖了5000元。造成的损失可以直接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需要审批吗?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第十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第十八条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二)资产盘点表;(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发布时间:2021-04-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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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之间平价转让承兑汇票

子公司之间平价转让承兑汇票

某集团公司下设两个独立的子公司:A公司和B公司。A公司是生产型企业,B公司是贸易型企业。B公司收到大量的承兑汇票,又不愿到银行贴现,于是将承兑汇票平价转让给A公司,由A公司在采购时支付给A公司的上游企业,这样该集团公司总体上不会损失贴现利息,请问A公司支付给B公司资金的时间至A公司支付给其上游企业的期间,能否视同A公司无偿转让借款给B公司,期间A公司虽未向B公司收到利息,但应产生的利息是否视为增值税应税收入要缴纳增值税?


    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发布时间:2021-04-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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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移书据,如果企业股东在未缴纳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将持有的股权无偿转让,在不考虑其他方面因素的情况下,是否需要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如果企业股东在未缴纳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将持有的股权无偿转让,在不考虑其他方面因素的情况下,是否需要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

股权转让印花税涉及税目为:产权转移书据,如果企业股东在未缴纳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将持有的股权无偿转让,在不考虑其他方面因素的情况下,是否需要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例:企业股东认缴注册资本100万元,占有企业10%份额的股权,实际未缴纳注册资本,该股东将此股权无偿转让,转让日企业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为零,请问该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发布时间:2021-04-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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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我女儿办了一张新生儿市民卡,去市行政服务中心也开通了我的银行卡代扣,柜台人员告诉我这个月4~25号会扣钱。但是现在一直没有扣钱。没有扣费失败的提示,也没有扣款,能不能帮我查询一下具体什么原因

我为我女儿办了一张新生儿市民卡,去市行政服务中心也开通了我的银行卡代扣,柜台人员告诉我这个月4~25号会扣钱。但是现在一直没有扣钱。没有扣费失败的提示,也没有扣款,能不能帮我查询一下具体什么原因

你好,我为我女儿办了一张新生儿市民卡,去市行政服务中心也开通了我的银行卡代扣,柜台人员告诉我这个月4~25号会扣钱。但是现在一直没有扣钱。没有扣费失败的提示,也没有扣款,能不能帮我查询一下具体什么原因。


   查询城乡居民医疗没有扣费的原因需要提供身份证件号码和姓名才可查询。社保缴费正常是当月参保,次月才会生成账单进行扣款。若是之前月份已参保,这个月没有扣款成功,建议关注厦门税务微信公众号-掌上办税-社保服务-银联一卡通委托核实委托代扣是否办理成功并核实银行卡账户金额是否充足。账单生成后也可通过关注厦门税务微信公众号-掌上办税-社保服务-社保缴费及查询进行在线缴纳。

发布时间:2021-04-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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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离职,电子税务局无原单位信息,身份证大厅可刷出,如何删除

已离职,电子税务局无原单位信息,身份证大厅可刷出,如何删除

已在原单位离职挺长时间,电子税务局也没有原单位信息,大厅办业务身份证一刷还显示原单位信息,如何删除,需要什么资料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规定: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办理材料:

    1.个人声明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发布时间:2021-04-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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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减除费用扣除确认不好用。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减除费用扣除确认不好用。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减除费用扣除确认不好用。数据没带出来,需要一个一个录入统计分析,录几十遍,台麻烦


    针对上述情况,可按照以下步骤检查:

    1.查看人员信息,确认人员的【任职受雇从业日期】填写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实际。(基本减除费用=当期连续有效任职月份数*5000。)

    2.若上述信息填写均无误,请检查扣缴客户端是否为最新版本,若不是最新版本,重新下载安装即可;若扣缴客户端为最新版本,请重新保存人员信息。

发布时间:2021-04-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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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厂房拍卖涉税问题咨询

法院厂房拍卖涉税问题咨询

 您好,我是一家企业,从法院拍卖到一块厂房,交易环节的卖方税收没交,买方的我交了,是否可以开具不动产权属转移涉税联系单到相关部门办证。以上贵局回复留言说买方可以就其缴纳部分开具不动产转移涉税联系单,是否意味着我司可以凭此替代原来的权属转移证明,到政府部门办理土地证或房产证。另贵局下属泉州局对此回复是不能开具,能否帮忙再次明确下是否可以开具。

答复如下:
根据税收操作规范,贵单位作为拍卖受让方如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因转移方暂无法缴清税费的情形,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就已纳税的部分给予开具《不动产权属转移涉税信息联系单》,转让方也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具体事项办理以主管机关审批结果为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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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给房地产企业相关涉税问题

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给房地产企业相关涉税问题

1.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给房地产开发企业,请问在转让环节双方应该缴纳哪些税?分别怎样计征,怎样开票?开专票还是普票?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后,后续开发中在计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时,土地成本能否扣除?扣除的标准和依据分别是什么?

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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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加计扣除

农产品加计扣除

 我们公司是一家农产品深加工的单位。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初级农产品深加工。2020年1月份购进农产品,当月领用生产13%税率货物。该批农产品发票3月份收到。请问:我们还可以做进项税额加计扣除吗?依据是什么?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在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当期,凭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9%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如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包括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等情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将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贵公司生产13%税率货物的,应在取得发票当期填写可抵扣进项税额,生产领用当期填写可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建议您先取得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再填写加计扣除,具体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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