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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先分后税原则,合伙企业“利润”如何确定?

先分后税原则,合伙企业“利润”如何确定?

A公司2018年与自然人李明、肖天、王成共同出资设立亮熙合伙企业,合伙人资本共计实缴500万元,A公司实缴出资50万元,占比10%,合伙协议约定按实缴出例比例进行利润分配、亏损分担。2018年度亮熙合伙企业当年取得盈利500万元(净利润),按照先分后税原则,A公司需按合伙企业2018年经营所得的10%进行确定,但A公司截至2019年5月,只能取得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无法确定合伙企业2018年度的经营所得,请问,在此情形下,A公司能否按照2018年度亮熙合伙企业当年取得盈利500万元(净利润)的占比确定应分配利润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行次?后续能够确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时再行补充申报或在后续年度再行调整?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单位境外购买域名是否需要代扣代缴10%的预提所得税呢?

单位境外购买域名是否需要代扣代缴10%的预提所得税呢?

 税官您好,我司向境外单位购买域名,对于这一行为是否需要代扣代缴10%的预提所得税呢?

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操作。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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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尔夫球杆头在哪一个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问题

高尔夫球杆头在哪一个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问题

 我公司主要生产高尔夫球杆头毛坯,将产品生产完成提供给甲企业,甲企业购进我公司产品经过加工后(主要为打磨喷漆)成为高尔夫球杆头。甲企业将产品用于出口,不缴纳消费税。该产品的消费税是否由我公司缴纳?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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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先交纳其中13%税率的税款,9%税率的待筹到钱再缴纳吗?

可以先交纳其中13%税率的税款,9%税率的待筹到钱再缴纳吗?

增值税税款为40万元,其中13%税率`的15万,9%税率的25万元,公司现在只有15万元,可以先交纳其中13%税率的税款,9%税率的待筹到钱再缴纳吗?

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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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增的500万是否可以增加A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即A公司处置B公司时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税基础是1000万,还是1500万?

转增的500万是否可以增加A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即A公司处置B公司时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税基础是1000万,还是1500万?

问:您好!A公司出资1000万设立B公司,后B公司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500万转增实收资本500万,(A、B均为内资企业,A对B股权比例一直为100.00%)请问:转增的500万是否可以增加A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即A公司处置B公司时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税基础是1000万,还是1500万?


经转办,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获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4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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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招待费所得税汇算扣除问题

房地产企业招待费所得税汇算扣除问题

 房地产企业本年没有收入,发生的招待费在所得税汇算时能否扣除?扣除标准?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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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移交政府无偿配建住宅作价是否可作为地价成本抵减的提问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移交政府无偿配建住宅作价是否可作为地价成本抵减的提问

某房地产公司旗下开发有XX项目,作为竞得该地块的条件之一:项目需在竞得该地块的同时无偿为政府提供配建住宅一栋。根据土地合同约定,该无偿配建住宅需按照合同规定时间移交相关政府单位,并按照作价(未确定具体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业务实质为企业是以其建造的开发产品抵偿其取得该宗地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价款的一部分,即企业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应支付的价款一部分是以现金(拍卖成交价款)方式支付,一部分是以开发产品(移交房地产)抵偿。

因此该无偿配建住宅的作价(具体以移交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准)可否作为土地价款的一部分,在土增税清算时作为抵减?在增值税计算上作为销项税额的地价抵减?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非法人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信息维护

非法人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信息维护

同市跨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是否应做税费种鉴定,是否需要做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信息维护。(如总公司在汕头市金平区,其非立法人分公司在澄海区)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由总机构报备所属税务机关,再由分支机构向登记所在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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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身份信息在不知名的情况下被安徽礼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用作办税员

本人身份信息在不知名的情况下被安徽礼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用作办税员

本人身份信息在不知名的情况下被安徽礼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用作办税员


    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可根据出具的个人声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申请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您可携带个人声明1份、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复印件1份,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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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增值税不得抵扣的文件中注明 集体福利 和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招待用酒  属于个人消费吗?

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请结合您的业务具体判断。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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