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站上面消费了3000元,后面让商家开发票,要让我交6个点的税费,这个合法吗,不合法的话如何举报?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商家不能以额外收取税费为由而拒开发票。您要举报某企业拒开发票的行为。您所述情况,因投诉要件(具体商家名称、地址、是否具有证据材料等)不齐全,无法受理, 请补充信息后,再次进行网站咨询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举报。
企业2019年12月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省局已批准其许可申请),2020.3.15到期,因疫情影响资金不足仍无法缴纳,可以再次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吗?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您好我公司向某红十字会捐赠一批防疫物资,该红十字会只给我司开了一个证明,证明见附件,我公司嫩凭这个证明税前扣除吗,谢谢!
回复如下:
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9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单位最近分批购买了一些防疫物资,没有发票和收据的金额是1万多一些,由于是网上买的,没有发票和收据,只有付款凭证。能入账吗?
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一,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下载服务——表单下载——纳税申报类——《企业所得税年报报表及填表说明》。
第二,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首页——税收政策——最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文件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19年修订)。
你好
我是惠州市一家公司,作为购买方,丢失了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
销售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回复,按照新纳服规范和征管规范,已无《丢失增值税已报税证明单》,所以不再开具。
请问现在在我方主管税务机关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税务局办理抵扣,该怎么办?
谢谢
根据有关规定,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
您好!
在个税软件上对已离职1年公司进行申诉,申诉反馈结果为“虚假申诉”,且仍然在职,但我在自然人纳税系统中查询不到对应收入纳税申报信息。请问:
1.“虚假申诉”对我个人的征信是否有影响?
2.虚假申诉如何撤销?(因为我确实已经离职很久)
3.该公司是否属于冒用个人信息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该如何处理?
谢谢!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相关规定,
【事项名称】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申请条件】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为法定代表人,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该法定代表人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根据其出具的个人声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主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办理虚假纳税申报的自然人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检举。
【办理材料】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的主张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个人声明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可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离职后,原任职单位未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维护离职证明1份;
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复印件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自然人纳税人反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虚假纳税申报的,还可以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 端、APP 端)办理。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B公司在法人甲某任期内的2017年度,由于土地使用税存在逾期缴纳,2017年的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该公司虽已补缴所有税款,但信用等级任延续至2018年。2018年5月,公司B被A集团收购,B公司法人代表由甲某变更为A集团员工乙某。A集团下属企业C公司于2018年3月2日设立法人代表也是乙某,与B公司是同一法人,受其影响C公司2018年纳税信用等级关联为D级。
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九)点: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您好 咨询一下 17年买房之前开发商是按照11%的增值税收房款 但现在19年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只给我开具了9%的增值税发票 合同中将房款和增值税分开说明具体金额了 消费者承担的税费应该以税票金额为准 现在开发商是否应该退部分税钱给我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增值税最新税率。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在河南省税务局网站上可以查验到此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国家税务局网站上查无此票,请尽快联系我解决此问题,非常非常着急。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