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情况,您可通过手机APP修正商业贷款方式下的“贷款期限(月数)即可,然后点击“一键确认”完成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
发票真伪查询方式有两种:一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官网,在首页上面直接点击“我要查询”,并按照页面提示输入相关信息后进行查询;二是可携带需要辨别真伪的普通发票前往当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由工作人员予以鉴别。
您好,我单位有外籍人员,其护照到期换新,护照号码有变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是按旧的护照号码申报个税,请问如何办理变更手续?扣缴客户端上如何操作?
外籍人员护照号码变更,可由扣缴义务携带《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2份及证件号码变更情况说明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变更,然后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通过“人员信息采集-更多操作-特殊情形处理”进行更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您好 我公司为外贸企业,在12月发现我公司在10月份将当期购进货物发票在勾选认证平台勾选时,将“退税勾选”误选为“抵扣勾选”,因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不可撤销,请问如何处理?(是否应提交《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核实函》?如果核实函提交了,可否退税?什么时间可以退税?)谢谢
根据您的描述进行初步判断:当月的增值税申报表不可撤销的原因是出口退税的申报没有撤销。建议您先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撤销出口退税的申报,然后再撤销当月的增值税申报表,有关发票的错误信息,由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系统进行检查更正后,即可进行退税申报。
请问一下,我们16年开了一张普票给客户一直没收到款,现在落实到客户说没收到发票,说是丢失了,但我们16年已经开票了也做账了,客户要求我们再开一张新发票,我们觉得太不合理,想咨询一下现在我们应该怎么做处理?
一、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同一笔业务,一般情况下,不得重复开具发票。
二、丢失发票入账问题可以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系统没有该表单,税务局回复系统没有该流程,请问哪里可以下载?外贸企业不小心把出口退税勾选成抵扣认证,所以无法申请退税。
很抱歉,未有您所述《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核实函》,如您所述,若增值税已申报并缴纳税款,您可以在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进项转出,再申请出口退税。
企业现在在网上办税大厅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在自然人个税终端申报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申报后基本得不到一个可以保留电子凭证表明已经申报成功(除了屏幕上的提示信息),合伙企业增值税申报也同样存在这样的情况,有时能在网站邮箱看到,有时根本没有。
可否能够将这些申报确认信息统一回复到企业的邮箱里?
税企邮箱主要用于税务机关推送政策宣传、涉税通知提醒,以及财务、办税人员与税管员互动交流等。对于日常税费申报,企业申报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的“我要查询-申报明细查询”查看申报结果,自然人申报个税后可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的“厦门特色软件应用-纳税明细查询”查看申报结果。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进入二次待开奖普通发票库,参与定期开奖:(一)参与即开即奖的;(二)通过有奖发票管理系统采集普通发票持有人个人信息的;(三)购买方为个人的;(四)经过系统校验后的。
二次摇奖时间暂定为每月十二号,有特殊情况再另行通知。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咨询:外籍人员在华工作期间连续工作4年多,在2019年离职,2019年累计未满183天;比如工作期间为2012年5月26日至2019年4月25日,请问此外籍人员在2019年核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应该判定为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呢
根据哪个税法条文去判定呢
以上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综上,该外籍个人若2019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为非居民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