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司 沃霖(厦门)建材有限公司。我们要签订第三方协议(首次),在网上操作的时候,签约不了,也就没办法发送验证。原因是 与银行的户名不一致。 我们去问过了, 是因为我们公司名字中有带(),这个()税务跟银行使用的全角不一致。 银行这边也没法改, 网上我也没办改。 需要税务这边协助,思明区服务电话一直打不通。 请问 ,这个情况 我们要怎么办?烦请回复下
“如网上无法办理,可到主管税务机关柜台办理。办理材料:《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3份、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以自然人纳税注册身份验证只有支付宝验证一个选项,既无法通过税务局柜台验证,也无法像上海那样通过税务局领取验证码验证.本人极度反感做与淘宝购物无关的事还非得和支付宝挂勾.而且我在政府网站办事,为何还得通过支付宝向阿里这样的民营企业报备?
浙江省电子税务局上的自然人注册模块中的实名认证是通过支付宝来实现,只是采用了其技术及通道实现网上办税,便于纳税人不用去税务分局领取注册码就可以进行新用户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企业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无需再领取税务登记证。需要及时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信息补录,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个税app显示我被“被法人”。在办税权限一栏里,点击“解除授权”,只弹出写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办税授权信息不可变更”的提示框。是一家深圳盐田的公司,公司名字我都不知道,希望税务部门将尽快核实处理个人的涉税信息冒用问题,将对冒用单位或个人的涉税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隐私
主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办理虚假纳税申报的自然人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检举。
【办理材料】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的主张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个人声明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可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离职后,原任职单位未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维护离职证明1份;
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复印件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自然人纳税人反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虚假纳税申报的,还可以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 端、APP 端)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择免费领取税务UKey,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
电子普通发票。小规模申报增值税的时候是否要填写增值税主表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附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货物及劳务、应税行为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第6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发生应税行为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因此,您司应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如实填报。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1、保险公司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护人员、其他受疫情影响的不特定社会公众捐赠应对新冠肺炎的保险产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此问题在2020年国税总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五期)中第12个回复中已经明确“按照36号文件有关规定,对其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此问题同时延伸出的第二个问题是受赠主体的个人所得税是否能够减免政策不明确。建议总局给予明确免除该部分赠险的个人所得税。
2、保险公司销售的应对新冠肺炎的保险产品,能否按照2020年第8号公告规定也给予免征增值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企业复工后,为员工购买各种涵盖新冠肺炎保险责任的保险产品。企业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及员工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能否给予免除,目前没有政策,
为了加强应对新冠病毒,进一步增加对企业员工的保障,建议明确企业为员工购买的涵盖新冠肺炎保险责任的保险产品发生的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且对企业员工取得的该类保险产品也免征其个人所得税。
个税app显示我被“被法人”。在办税权限一栏里,点击“解除授权”,只弹出写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办税授权信息不可变更”的提示框。是一家深圳盐田的公司,公司名字我都不知道,希望税务部门将尽快核实处理个人的涉税信息冒用问题,将对冒用单位或个人的涉税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隐私
【事项名称】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申请条件】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为法定代表人,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该法定代表人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我们是北京总公司想要在长春市南关区设立一个分公司,想问一下我们如果领了长春的营业执照但是没有产生任何交易的话是否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45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三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刻制公章准许证明 “五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