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跨期支付费用税前扣除

跨期支付费用税前扣除

税官你好,按照会计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我司2019年度会计上确认了一些费用,这些费用预计要在2020年5月之后才会支付并取得相关发票。那么对于,按照税法的规定,这部分费用要在哪个年度税前扣除呢?

答复:

    您好,您可以参考以下文件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1-03-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遗失了,怎么补办?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遗失了,怎么补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规定,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另外,如需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在“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认定管理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查询”或“公众服务->公众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栏目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

发布时间:2021-03-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建安企业的建安分包和劳务派遣分别能取得多少税率的发票才算合规?

建安企业的建安分包和劳务派遣分别能取得多少税率的发票才算合规?

建安企业的建安分包和劳务派遣分别能取得多少税率的发票才算合规?是不是建安分包的话只能收9%和3%的发票,劳务派遣只能收6%、5%、3%的发票(且开劳务派遣票的公司需要有劳务派遣资质)?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税率9%;如果是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率3%。

发布时间:2021-03-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丢失税控盘应该如何办理?需要填报什么资料?

丢失税控盘应该如何办理?需要填报什么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发布时间:2021-03-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企业员工出差高铁票丢失,用购买车票支付界面截图与个人写的丢失情况说明,是否可以入账?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扣除?

企业员工出差高铁票丢失,用购买车票支付界面截图与个人写的丢失情况说明,是否可以入账?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扣除?

企业员工出差高铁票丢失,用购买车票支付界面截图与个人写的丢失情况说明,是否可以入账?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扣除?参考过国家税务总局2018 28号文。


   依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应以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高铁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依据,高铁票的复印件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发票(两联)丢失,购买方怎么抵扣认证,是否只需记账联加盖销售方的财务章即可?

发票(两联)丢失,购买方怎么抵扣认证,是否只需记账联加盖销售方的财务章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关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如何定义?

关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如何定义?

 我单位为外贸企业。受境外货物购买单位委托,为其提供到工厂进行验货的服务。货物最终销售至境外采购单位,请问,此验货服务算是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吗?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上述贵司属于在境内提供服务,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研发活动使用的专业软件的年费能否加计扣除?

研发活动使用的专业软件的年费能否加计扣除?

 您好,请问企业研发活动中使用的专业软件发生的年费能否加计扣除?谢谢!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贵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建议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处理。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研发活动中将材料、半成品等交外部企业加工,加工费可以加计扣除吗?

研发活动中将材料、半成品等交外部企业加工,加工费可以加计扣除吗?

您好,请问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将材料、零件、半成品等交外部企业加工,发生的加工费可以作为“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加计扣除吗?谢谢!

答复如下:

    一、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上月开具的专用发票忘记作废,本月才发现将如何处理?

上月开具的专用发票忘记作废,本月才发现将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