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名律师。目前我正在处理的破产项目中遇到如下税务问题使我对相关税务政策产生了疑惑,烦请释明,十分感谢。
破产企业自17年至今未经营,无雇佣人员,实际控制人及账簿下落不明。目前仅有一笔不动产拍卖收入。除此以外,尚有大量有法院判决确定的债权,仅17年至今累计的利息部分已经超过了不动产拍卖收入。
现有的材料包括拍卖网站截图、所有的判决书,没有企业账簿及发票。请问我应进行所得税的0申报还是以拍卖收入的25%报所得税?
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你好,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为预防新冠病毒疫情购买茶饮并发放全体职工,能否将相关费用列入劳动保护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2020年1月3日,一批同事出差报销,但是提供的发票全部都无开车时间、车次、座位号、实名信息,能否报销呢?
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月25日国务院为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决定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鉴于小规模纳税人都是按季度申报,其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据实缴纳,本次减免跨越两个季度,现实很难操作。建议迅速将第一二季度的申报期限由季度改为月,在1月份申报期没结束前可以完成所有操作!谢谢!
回复如下:
第一,对于2020年第一个季度的申报,3月起免征,1-2月享受月10万季度30万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第十一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文件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第二,自2021年1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暂继续执行。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选择征收率,暂继续照此执行。待正式文件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有个案例是这样的:
境内A公司向境外B企业租赁设备,该设备在中国境内使用,B在境外不是税收居民身份。
A向B支付租金时,是不是涉及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10%和增值税13%及附加?
A的代扣代缴义务是在付款的时候吗?
如果因为特殊原因现在需要支付往年比如19年4月增值税降税前的租金,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是按照现在的13%还是原来的16%或者17%?A所缴纳的增值税是否可以正常抵扣?
答复如下:
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好,请问一下,疫情期间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前期预付的房租水电等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我们是建筑工程总承包,当时与业主约定其中的专业工程可以分包。现工程分包出去了,分包工程款为500万元,该款已经由分包的承包单位纳税,这500万元我们总包单位还需要缴纳税款吗?我们纳税的时候能否扣除分包款?这500万元是业主打款到我们公司账户,再由我公司转给分包的承包单位的。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分包承包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复:您好,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本月进项税大于销项税,不用交税,企业有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能否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如何退税?
答复如下:
您的企业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减免备案的,符合财税〔2011〕100号规定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您的企业本月未缴纳增值税的,不能办理退税。
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那么我想问下,现在对于单位价值500万以内的(除不动产外)的固定资产,企业选择了一次性税前扣除,是否属于这里讲的税法另有规定除外的示例?谢谢!另外,我想问下,假设敝司有机台100万,税法允许一次性扣除,如果会计在账务处理也选择一次性扣除,是否符合规定?谢谢!
答复如下:
1、是的。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三、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上述公告明确,固定资产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我公司拟租用日本房东的非住宅,请问现在代开票税费大概百分之多少。包含哪些税费?
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增值税政策规定,若该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由承租方代扣代缴相关税费,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支付单位可以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内部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境外个人出租房产涉及税收如下:
1、增值税及附征税费:增值税按9%税率。境外个人不属于现行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10万元以下免税,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同时缴纳。增值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区域设定不同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税率为2%。
2、房产税:非住房类按12%:房产税=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即增值税含税收入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12%
3、土地使用税 = 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12×占地面积(土地使用税根据所处地段年税额每平方米4至25元)
4、印花税 = 租赁合同总金额×0.001 (对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5、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当私房出租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时:
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产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出租房产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自然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说明:
(1)当按核定征收申报转租收入(仍为增值税不含税收入)时,不允许扣除转租人向一手出租人支付的租金。
(2)如果各项税费由租赁方承担的,则出租方实际取得的出租所得为“租金收入+各项税费”,应以此作为计算依据。
(3)公式中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判断,具体为: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其他房屋按照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私房出租个人所得税采用据实征收方式时:
1、(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修缮费)小于等于4000元的(修缮费必须<=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修缮费-800元】×税率×人次;
2、(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修缮费)大于4000元的(修缮费必须<=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不含税收入-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修缮费】×(1-20%)×税率。
说明:
(1)修缮费每月最高可扣除800元,不足800的按实际修缮费用扣除,超过800的余下部分于次月按本原则继续抵扣。
(2)当按据实征收方式申报转租收入(仍为增值税不含税收入)时,允许增加扣除转租人向一手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凭发票扣除,允许扣除的租金费用为增值税含税额)。
(3)“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统称相关税费。
(4)如果各项税费由租赁方承担的,则出租方实际取得的出租所得为“租金收入+各项税费”,应以此作为计算依据。
(5)公式中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判断,具体为: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其他房屋按照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6)房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纳税人同一个月多次取得房产租赁所得应合并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