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取消了吗,现在武汉这边已经不开具证明单吗?有没有相关文件?
按照以下文件精神执行,但是现在已经取消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的要求。
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指南——日常调整功能指南——湖北省电子税务局优化调整功能清单。详情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按其要求进行规范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问题:支付水费时,作为自来水费一部分的排污费是否可以扣除?
第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其中,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包括: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排污费、钻井泥浆与钻屑排污费、生活污水排污费和生活垃圾排污费。
最近纳税信用等级修复政策出台,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某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是A级,其法人又单独注册了一家个体户,如果该个体户被列为非正常户,一般纳税人企业会不会受到影响,会被直接判定这D级吗? 如果会,会对一般纳税人造成哪些影响?如何修复? 还是一般纳税人不会受到的影响?
您好,根据下列文件规定,D级纳税人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可在规定期限按下述文件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您好!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8年8月公司变更了经营地址,相应开票资料也更新了新地址,现我公司还收到供应商开来的旧地址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可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如您司已变更了相关票面信息,则应该按您司变更后的信息开具及收取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一、丢失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本人个人所得税app被他人用非本人手机号注册,我通过修改密码登录后,无法通过app修改手机号码,在办税大厅办理也不行,服务人员说换手机或者网络试试,换台手机登陆,要验证码,验证码又发到注册的非本人手机,到底要怎么弄?
您好,如您绑定的手机号码非您本人使用号码,可以在“个人中心-安全中心-修改手机号码-通过本人银行卡进行验证”来修改您的手机号码;如您任职受雇信息有误或者个人信息被冒用,您可以在“个人中心-任职受雇信息”查看并点击该条信息右侧“申诉”,对该条信息发起申诉;如您在某一单位角色显示为财务负责人,但您不是该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或只是曾经任职,则可以在详情页发起申诉。
你好请问工会经费申报表在哪儿下载 为啥我在下载区域没有找到呀 谢谢 下面信息老是显示电话有误
工会经费表单下载路径:贵州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申报纳税指南—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的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等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的相关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另外,有关办理发票挂失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开具和报告->发票遗失、损毁报告”栏目查看相关内容。因此,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规定办理发票挂失手续。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丢失,我司如向税局做发票挂失报告后,是否可以重新开具发票?还是可用丢失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加盖章给客户入账?谢谢!
“仅是发票联丢失不可以重新开具发票。另外,丢失发票入账问题可以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2019年11月19日,在厦门湖里国税办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工作人员告知国税已取消办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购买方可凭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认证发票,请问这种情况是否有政策文件可询?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业务已取消,不需再开具该证明。若发票联及抵扣联丢失,应取得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