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丢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去税务局询问说是河南省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取消,请问下有什么文件说明这个报税证明单已取消了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我在很多年以前,曾帮湖北祥辉茶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税务申报,后因公司没有业务,我辞职了,当时到税务大厅去办理消除我的会计信息的时候,工作人员要求该公司要有新的会计接手后才能办理,因该公司法人一直没招新的会计,我的会计信息也一直没有变更出来,再后来因该公司未申报而转为非正常户,导致我在税务系统里成为了风险人员,从而影响了我的正常工作,联系这家公司的法人,一直不给处理,我这种应该怎么办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相关规定,
【事项名称】
我单位收到2019年8月31日开具的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在9月份的时候在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还可以查到,但是在11月份再次在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就显示“查无此票”,开票方也未将此票作废和红冲。请问这个是怎么回事?是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系统的问题吗?请问这个需要怎么解决?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中所说的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保险公司购买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1.为什么19年评纳税信用等级的时候是从90分开始起评,而不是100分?90分起评意味着只要扣分就不可能是A,但按照国家信用扣分标准应该是从100分扣才对。
2.2020年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时还会是从基数90分开始扣减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八条规定,……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起评分 评价年度内,纳税人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你公司可以通过签订租赁补充协议适用上述免租期增值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我之前大四实习的时候在公司是办税员购票员财务负责人 后来毕业就没待那儿了 然后半年多过去了发现公司还绑着我的信息 那我应该如何单方面解除啊。
答复如下:
根据纳税服务规范3.0版规定,一照一码户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
时,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
需携带资料如下:1.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
2.变更信息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A公司由甲公司、乙公司两位法人股东持股,现A公司分立为A、B两家公司,甲、乙分别持有分立后的A、B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未发生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支付。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请问,当适用上述一般性税务处理时,上述情形未发生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支付,那么甲、乙是否取得对价?甲、乙取得的B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是否需要作为其取得的对价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房地产新项目,每月预缴增值税,支付工程款取得的进项税是否可在月度纳税申报中抵扣?相对应的土地款怎么抵扣?如何计算?
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请问专项附加扣除里的继续教育扣除和子女教育扣除怎么区分呢?
我看到说博士和硕士的就以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来划分,全日制的属于子女教育,非全日制属于继续教育,对吗?
那如果是本科及以下的也是这个原则吗,比如全日制专科毕业后就读全日制本科的,属于子女教育,就读非全日制本科的,属于继续教育,是这样吗?
这个划分与纳税人就业、取得收入与否有关系吗?
答复:子女教育:《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