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酒店2020年一月份给供应商结算了2019年的货款,如果享受免税,这部分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如果可以,那一月份是否要在系统中勾选?按照国税发1996年155号文件第五条考虑,应该可以抵扣吧?
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山西省农产品收购及抵扣增值税管理办法(修订)(根据公告〔2012〕第2号修订)中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本省境内收购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时,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以上规定中的“在本省境内收购“是否可以理解为无论哪个省种植的农产品只要收购地点在山西就可开具收购发票?
答复如下:
根据《山西省农产品收购及抵扣增值税管理办法(修订)》(根据公告〔2012〕第2号修订)规定:“第六条 纳税人在本省境内收购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时,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
文件并未对农产品的种植地做出规定。
2020年成立的企业,一般纳税人能否申请改为小规模?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目前尚未出台相关文件,建议您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或者“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了解最新文件。
取得广东通用机打发票,您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的“公众服务->公众查询->发票查询”功能进行查验。另外,如对网上查验结果存在疑问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规定,“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您好!请问现在企业的完税证明在哪里开具,证明开具模块中开具的完税证明会包含出口退税,在无纸化模块中开具的证明会有个税信息,这两种方式开具的证明相关部门都不能接受,以上谢谢!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凭证。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办理材料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 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证明办理 >5.1.1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 您也可以登录你司的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 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自行开具。
根据增值税申报系统的填报要求,在增值税申报系统中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即附表2)时,需在项目“其他”(栏次8b)和项目 “(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扣税凭证”(栏次10)均填报当期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凭证份数、金额、税额数据。而增值税申报系统提示当附表2第8b行的税额超过10万元时,需到税务局大厅进行申报。
我公司为按照鄂国税函〔2016〕75号规定在湖北省内汇总申报增值税企业,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需填报“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分配表”。而公司在省内的分支机构众多,每月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进项税额超过10万的情况较为频繁,若每次都到税局前台申报将会给公司和税局前台工作人员带来较大工作负担。
你好,我企业直接将疫情防控物资捐赠给乡镇政府,乡镇政府给我们开具了一张接收物资的收条,请问我企业是否能享受2020 9号公告中税收减免?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因此捐赠给乡镇政府无法享受该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