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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初次购买税控盘流程

初次购买税控盘流程

 初次购买税控盘流程是什么?

答复如下:如来文所述指的是单位首次申请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需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事项。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在“我要办税->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模块办理。完成上述手续后,您可联系防伪税控服务单位购买税控开票系统。有关税控开票系统的购领及操作事宜,建议您向防伪税控服务单位进行咨询。另外,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业务需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发布时间:2021-03-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新办企业纳税人首次办税流程

新办企业纳税人首次办税流程

 目前新成立了企业,已经获取了营业执照,还未去税务局做任何报道或信息填报。想咨询下首次办税具体的流程及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办理(包括公司需要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认定、签订扣税协议、领取税控设备开通电子税务局报税权限等),是否可以网上办理还是必须要去税务局现场办理?

回复如下:
第一,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相关规定,
【事项名称】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业务描述】
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制作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进行确认,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
【办理材料】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第二,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文件附件1“多证合一”企业办理涉税事项告知书相关规定,根据“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精神,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即办理了税务登记。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就是您的税务登记证件,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就是您的纳税人识别号。请您参照以下指引,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一、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新开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应当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持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
二、新开业的企业,可在经营地税务机关接受纳税辅导,办理发票、税收优惠等相关业务。

发布时间:2021-03-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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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拍卖取得房屋土地涉税问题

通过拍卖取得房屋土地涉税问题

 您好,我是一家企业,从法院拍卖到一块厂房,交易环节的卖方税收没交,买方的我交了,是否可以开具不动产权属转移涉税联系单到相关部门办证。如果不能开具导致无法办证,是否涉嫌损害买方权益,买方并没有欠税,按法律规定凭借有效的司法文书税局应该协助办证,卖方税收应从拍卖款扣或者找卖方交,收不上来该强执就强执
卖方不是房企,如果确需买方来承担缴纳,交易环节卖方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预缴,能否并到卖方季度一并缴纳。

答复如下:
如您所述,贵单位作为拍卖受让方如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因转移方暂无法缴清税费的情形,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就已纳税的部分给予开具《不动产权属转移涉税信息联系单》。转让方也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发布时间:2021-03-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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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扣缴义务人后税务系统查询不到免费金额

修改扣缴义务人后税务系统查询不到免费金额

今年7月到8月离职后没有产生公司,9月入职新公司,10月份在个人所得税app上修改了专项附加税的扣除记录中的扣缴义务人即公司名称,更新时间为19年10月30日,但是11月公司财务在税务系统查询不到我免费交税的金额


    扣缴单位需要在扣缴客户端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块点击“下载更新”按钮才能下载到纳税人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果未下载到,可确认以下信息:纳税人【指定扣缴义务人】是否有指定错误;两边的人员信息是否一致(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藉地区必须一致,不能使用不同证件采集)。

发布时间:2021-03-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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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兴义运输公司定额发票如何查询发票真伪

收到兴义运输公司定额发票如何查询发票真伪

如您需要查询定额发票的真伪,请您本人携带发票原件到办税服务大厅进行真伪鉴别。您也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众查询——发票流向查询,输入发票相关信息查询发票的流向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发布时间:2021-03-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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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修改去税务局更改需要带哪些资料,相应的申报表在哪里下载

本月修改去税务局更改需要带哪些资料,相应的申报表在哪里下载

《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3.21.2—104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  报送资料:

1.《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2份

发布时间:2021-03-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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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平台上勾选退税,在增值税申报表上体现吗?勾选不抵扣发票是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26行体现的

发票平台上勾选退税,在增值税申报表上体现吗?勾选不抵扣发票是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26行体现的

    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操作发票退税勾选和发票不抵扣勾选的数据,均不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体现。如不抵扣勾选数据自动带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6行的,请拨打电子税务局系统运维服务热线4006012366咨询处理。

发布时间:2021-03-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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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社保账目处理”下“”单位社保项目作废“这个模块的功能是取消了吗

现在”社保账目处理”下“”单位社保项目作废“这个模块的功能是取消了吗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单位账目作废的问题:我司有一位员工他于9月26日离职,月底时我忘记给他退保了。在10月初给他退保,但因为产生了10月的缴费账单,所以我想把他10月的社保帐单作废。我在操作“单位社保项目作废“时,输入他的身份证号后提交,结果提醒”查询不到人员信息“。以前这样操作后就会跳出该员工的账单的,我选择其一条需要作废的选项,提交就可以了。请问现在”社保账目处理”下“”单位社保项目作废“这个模块的功能是取消了吗?还是说有什么要求?谢谢!


    “单位社保账目作废”模块没有取消,网站办理时间为每月4日至25日。拟作废的账目应属于未申报状态,且作废的社保账目所属人应是当前处于停保状态的上月未及时减停人员。  因此,若该员工已由新任职单位办理社保增员,你司则无法通过网站进行“单位社保账目作废”操作。您可以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厅办理社保账目纠错,办理材料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 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 >6.1.15 社会保险费账目补缴及纠错”。

发布时间:2021-03-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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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的是旧的4或者3开头的发票章,而不是9开头的,能用吗,还有的机打发票,上面写的销方税号为18位,而盖章为15位,能接收吗

盖的是旧的4或者3开头的发票章,而不是9开头的,能用吗,还有的机打发票,上面写的销方税号为18位,而盖章为15位,能接收吗

现在都已经三证合一了,但是有种现象,尤其是定额发票,盖的是旧的4或者3开头的发票章,而不是9开头的,能用吗,还有的机打发票,上面写的销方税号为18位,而盖章为15位,能接收吗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文件附件:《发票专用章》样章规定,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一、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

二、边宽1mm;

发布时间:2021-03-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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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发票联丢失

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发票联丢失

营改增之前向地税申请代开广东省地方通用发票(电子),金额125万元,现发票联丢失。请问现在要报失需要办什么手续?是否涉及罚款?罚款比例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的相关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因此,纳税人丢失发票后,应按规定办理发票挂失手续。另外,如纳税人丢失发票的,税务机关可按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罚。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栏目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1-03-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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