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放管服精神,目前不再要求纳税人上门进行新户报到,纳税人只需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通过网上办税厅或上门到实体办税厅,选择相应事项进行办理即可。
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领取“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后,均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以上新登记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依据工商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制作《“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由纳税人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为全市新办纳税人提供“套餐式”服务,实现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一并办理,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套餐式”服务涉税事项包括:1.网上税务局账号注册;2.法人、办税人员实名信息认证;3.存款账户账号报告;4.财务会计制度备案;5.税、费种及其他认定(国民经济行业、登记注册类型);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7.发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8.工商登记信息确认;9.税控设备初始发行;10.发票领用
我于2年前在代理记账公司实习,名下有11家财务办税人,2年过去了,发现名下有这么多实名认证,苦恼怎么给变出来,我联系不上单位法人,恳请税务局能给一个解决的方法,谢谢
纳税人涉及税务登记的实名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纳税人未及时变更办税人员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办税人员(不包括法定代表人)提供的个人声明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的回复,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即使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也可申报抵扣。请问实际申报纳税时,如何进行抵扣?谢谢,盼复!
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符合本公告规定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照本公告附件《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抵扣手续。因此,您可参考上述规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因为疫情原因,企业停工,除了支付工资外,暂时无力支付其余增值税,附加税,个税,社保等费用,想咨询下以上4项费用是否能够办理延期缴费?税费类的延期缴费是在那里办理的呢?办理延期缴费的话,对开票买发票以及社保待遇会有影响吗?
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的酒店,1月份已经开了专票,由于疫情无法及时开红字发票,在1月份申报时能免税申报吗?
答复如下: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我司想针对软件类无形资产按2年摊销进行备案,应该如何操作?无形资产按2年摊销计算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否可以作为已备案的依据?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因此次疫情,部分工程未能按期跨区预交1月份增值税,后续怎么办,总公司征期内全部缴纳,后续跨区补交增值税后总公司在抵减么?
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第十一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疫情原因,公司无法正常开工,目前无法在法定申报期限2月24日前进行申报,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后,是否还有处罚?目前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答复是凡是24日以后按规定处罚。另我公司一般纳税人企业,税盘被锁在办公楼,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抵扣,可能会造成1月所属期应纳税额较大。申请延期后,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根据财税〔2016〕36号:“(四)建筑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在《建筑学》中桥梁属于构筑物。请问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制梁属于提供建筑服务还是属于销售自产货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