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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我单位为保险公司,发给销售人员(保险代理合同)等的疫情防护用品是否可以免征个税?

我单位为保险公司,发给销售人员(保险代理合同)等的疫情防护用品是否可以免征个税?

10号公告中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疫情防控期间,我公司会给销售人员发放口罩等防护用品,财政部10号公告里的免个税,是否也适用于营销员?另外我公司购买防护用品无偿提供给客户或者群众使用是否可以免扣个税?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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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保险公司赠送保险事项涉税咨询

新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保险公司赠送保险事项涉税咨询

 针对近期新冠状病毒疫情,我公司发生了一系列捐赠行为,请帮忙明确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该如何执行:
  一、情形一:保险公司通过山东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向抗击新冠状病毒的一线医护人员等赠送保险(投保人为卫生健康委员会,被保险人为上述捐赠对象)。
      1、增值税应如何处理是否可以不视同销售处理?
      2、企业所得税如何把握?作为非买赠型的赠送保险,即使会计上不确认保费收入和费用,但按照税法有关要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针对这次疫情如果取得捐赠票据,能否按全额扣,还是12%扣?如果不能取得捐赠票据特殊情况能否适用相关扣除政策?
二、情形二:我公司通过互联网赠送某一意外险,对象不确定,谁上网都可以领取。这种方式增值税是否要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涉及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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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是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我们公司是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新年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公司本是金属制造企业,但我们厂房整体都出租了,公司的收入都是租金,请问下这种情况我们公司是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啊?

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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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购在建工程土增清算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购在建工程土增清算问题

 你好!我司是四川省内的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17年从四川省另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购省内的一未完工项目,属于购进在建工程继续开发,作价7亿元,对方简易计税开具了5%增值税发票,在建工程转让方主管税务局17年对在建工程转让进行了土增清算,将土地成本和已经发生的开发成本进行了加计扣除。现我司将达清算条件,请问我司在土增清算时,可以对该在建工程的收购成本7亿元进行加计扣除吗?

答复如下: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工程,继续建设再转让时,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扣除项目中,仅允许对开发成本的增量部分(即继续建设投入部分)加计扣除。
  由于在整体转让时,计算转让方土地增值税时,对其扣除项目金额已按规定,该加计的已相应加计处理,因此不予重复加计扣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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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纳税主体

土地使用税纳税主体

 我公司于2016年10月拍得一块医卫用地,但地里有大型自来水供水管道和高压电线电杆(拍卖时拍卖方没有说明地里有这些东西),导致我司一直不能使用该地;一直到2019年1月底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搬走这些设施,我公司才能动工施工。请问2016年10月至2019年1月这段时间的土地使用税应该由我司还是自来水、电力公司承担?

答复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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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影响企业申请房产土地税减免

关于疫情影响企业申请房产土地税减免

我单位是湖南省内一家餐饮企业,受本次疫情影响,我单位生产经营受到很大影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支持企业恢复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湘税发〔2020〕14号】,三、支持受损企业。不折不扣辅导落实减税降费税收优惠政策。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请问:具体如何判定本单位可以申请减免呢?有无标准?

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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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非征期申报怎么处理?

受疫情影响非征期申报怎么处理?

 这个月抄税时发现有税盘存在非征期资料需要申报,咨询过航信,说是需要到大厅进行非征期申报,但是这个月由于受疫情影响,不知道税务局什么时候才能上班,我们公司要求在2月17号进行申报纳税,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答复如下:
    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文件规定,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并向纳税人、缴费人提示办理渠道和相关流程,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力争实现95%以上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网上申报。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税务机关要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要通过主动预约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二、安徽省税务局2020年1月27日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税的温馨提示》,(1)如果您有特殊业务必须要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建议您通过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电话、微信等渠道提前进行预约,避免长时间排队。(2)如果您不了解当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电话、微信号码,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或者当地市级税务局网站,在“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找能够就近办理的办税服务厅电话及其行程路线。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安徽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皖税函〔2020〕14号)明确,纳税人、缴费人因疫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申报的,可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进一步延长申报纳税时间,或采取电话、微信等方式告知税务机关确认办理,先预缴后补办手续。
    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办结的业务,属纳税人、缴费人自主办理的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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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业的经纪人汇总发票,能否网上申请开立

证券行业的经纪人汇总发票,能否网上申请开立

 请问证券行业的经纪人汇总发票,能否网上申请开立呢?是否有相关操作指引?

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的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因此,如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另外,如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通过“我要办税-〉事项办理-〉发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模块进行操作。如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通过“我要办税-〉事项办理-〉发票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模块进行操作。此外,有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流程及资料,详细建议您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代开”栏目查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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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申报税费是否可以延期缴纳?

受疫情影响,申报税费是否可以延期缴纳?

受疫情影响,申报税费是否可以延期缴纳?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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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汇出境外是否需要纳税

资金汇出境外是否需要纳税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国内资金汇出国外,是否需要缴纳税收呢?我们公司的股东是境外的,境外股东公司向境外银行贷款,为担保该笔贷款,境外股东出质股权,而该股权就是境内公司的,若将来汇出该笔股权相应资金,请问是否需要缴纳税款?是国内公司还是境外股东还是境外银行呢?谢谢您!

答复如下: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支付人代扣代缴税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公告)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时,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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