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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司成立了工会,工会标志怎么修改成“已成立工会”?

如果我司成立了工会,工会标志怎么修改成“已成立工会”?

 如果我司成立了工会,工会标志怎么修改成“已成立工会”?

答复如下:
    工会经费标志的数据来源于市总工会。市总工会每月月底将当月工会标志发生变更的信息发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在次月初更新工会标志。因此,企业工会标志发生变更的,税务信息系统次月方可查询到。
如在“标志”认定上有疑义,请向工会部门咨询。
市总工会咨询电话:2661076   2661083(传真) 
  思明区工会-5880951    湖里区工会-5722290
  集美区工会-6063224    海沧区工会-6587307
  同安区工会-7894685    翔安区工会-7889583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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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采购防疫物资无偿捐献给政府,进项税抵扣问题

企业采购防疫物资无偿捐献给政府,进项税抵扣问题

企业采购防疫物资无偿捐献给政府,免征增值税,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还是做进项税转出?

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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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8月1日开始无发票不用登报但是苏宁购物我的发票遗失还要求登报,且要交200元罚款

国家8月1日开始无发票不用登报但是苏宁购物我的发票遗失还要求登报,且要交200元罚款

我在苏宁2018年购买台洗衣机,现在因质量问题要维修,一个多月没有配件,现在同意给我换机,但要我提供发票,因本人保管不慎,以前开的纸质票已遗失,现在苏宁要求我去登报遗失证明且交200元罚款才给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发布时间:2021-03-0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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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能否从单独计税的年终奖中扣除?

公益性捐赠能否从单独计税的年终奖中扣除?

 您好,本人选择年终奖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缴纳个税,请问在年终奖发放当月支出的公益性捐赠是否可以从年终奖扣除?扣除限额是年终奖的30%?还是只能从综合所得中扣除?谢谢。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规定:“三、 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一)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二)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三)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四、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下同)。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
  (二)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五、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 因此,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公告》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公告》第八条规定,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按照规定执行。个人同时发生按百分之三十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自行选择扣除次序。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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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延期申报纳税,要求备案

受疫情影响,延期申报纳税,要求备案

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回安徽合肥,导致不能抄税,无法按时申报,现提出延期申报纳税,要求备案。

答复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安徽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皖税函〔2020〕14号)明确,纳税人、缴费人因疫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申报的,可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进一步延长申报纳税时间,或采取电话、微信等方式告知税务机关确认办理,先预缴后补办手续。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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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教费的发票丢失,,能否用复印件报销或者需要那些办理程序

保教费的发票丢失,,能否用复印件报销或者需要那些办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遗失普通发票:具体如何操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遗失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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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收入超500万强制转一般纳税人计算周期

小规模纳税人收入超500万强制转一般纳税人计算周期

请问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收入超500万要强制转一般纳税人是以开票月份计算还是以申报的季度周期计算!(例是以2019年02-2020月01月这样滚动,还是以2019年2季度至2020年1季度滚动),希望能明确答复,谢谢!

答复如下: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您公司是按照季度申报的需要按照季度滚动式计算。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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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清理问题

固定资产清理问题

 我公司清理一批08年12月31日之前的固定资产,销售给b公司,并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在申报增值税时,可按照征三减二申报吗(是有分开具发票不开具发票之分吗?)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上述你司若选择放弃减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需要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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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保洁服务工作,加计抵减扣除我们适用10%还是15%?

城市的保洁服务工作,加计抵减扣除我们适用10%还是15%?

您好,我公司是环境卫生管理公司,主要负责城市的保洁服务工作,加计抵减扣除我们适用10%还是15%?

我公司唐山京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开平分公司营业执照内容为: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清运、转运、处理和处置(含餐厨垃圾);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冲刷、洗地、清楚非法小广告、市政道路维护保养;园林设计、施工、养护、保洁,移动厕所、固定厕所服务,保洁。我公司现在主要经营项目为道路清扫保洁,公厕的管理,小区卫生保洁,绿化养护工作;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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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注册企业的新户登记办理,逾期申报办理

新注册企业的新户登记办理,逾期申报办理

 您好!新注册企业忘记做新户登记,逾期纳税申报,收到集美区税务局杏林税务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因特殊时期咨询下,集美区行政服务中的税务柜台可以正常办理新户登记吗?办理完税务登记后到哪里办理逾期申报相关事项?也是在行政服务中心吗?还是全部都可以网上直接办理?

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生产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市、区两级行政服务中心暂停现场办理,经研究决定,现将全市办税服务厅对外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办税服务厅暂停现场上门服务,恢复时间将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参照行政服务中心通知执行。
二、您可以通过线上办理渠道办理涉税(费)业务。办理路径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办税提示》(点击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
三、如果您有特殊业务无法通过线上渠道办理的,自2月3日(农历正月初十)起,可拨打“防疫情12366绿色通道”及各办税服务厅对外公开电话进行沟通、预约后办理。各办税服务厅对外公开电话附后。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2020-02-02 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办税服务厅对外服务时间的通知》附件。

发布时间:2021-03-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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