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房开企业用自己的资产作抵押,让关联企业和个人贷款。资金用于房开企业,房开企业支付给关联企业利息,关联企业支付银行利息(利息无差额),房开企业支付的利息可否直接用银行给关联企业的利息单入账?如不能应怎么做才能合理合法税前扣除?须取得什么凭证?关联企业会牵涉什么税金?谢谢!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你好,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的规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取得收入免增值税,请问相应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当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月初开的小规模3%税率发票怎么处理?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请提供海南二手房交易所缴税费的具体内容及相关文件号。
回复如下:
如个人购买二手房,会涉及以下税费种:
1、契税: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我们是小规模医疗器械公司,在个人的手上买了5000个口罩,但是我公司全卖给医院,医院要求我们开发票,但我们购进时没有进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账务怎么处理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规定:第二节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基本规定(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因此,如果是自然人个人销售货物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捐赠的产品成本15元,不含税售价20元,该行为符合公益性捐赠的要求,请问:
1.税务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2.增值税是免税还是不征税?
3.企业所得税扣除时,是扣除成本价15元还是售价20元?(均满足12%的限额要求)
烦请指导,最好给出文件编号,非常感谢!
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在一家公司做兼职,薪资21/小时,每个月都能有2000+得收入,但是公司有超800部分扣20%得税,我在个人税收app上查询不到,薪资起始日是从18年11月开始到目前为止除了寒暑假不上班 均有工资且缴税
关于查询不到缴税记录是否正常或者可以退税?
回复如下:
2019年之前的个税完税凭证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
途径一:打开支付宝APP,通过支付宝--城市服务--浙江税务中的“个税查询” ,查询个税缴纳情况(2016年-2018年)
您好!我是厦门格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91350203065855413X)的办税员,于2020年1月17日到柜台办理2019年第四季度办税逾期事宜,现在进展如何?可以到柜台办理了吗?现在是特殊时期,可以网上办理吗?
答复如下:
您可登录电子税务局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查询进度。另外,全市各办税服务厅暂停现场上门服务,恢复时间将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可以通过线上办理渠道办理涉税(费)业务。具体可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 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办税服务厅对外服务时间的通知》。
从业人员少于30人的小微企业,在2020年是不是免征残保金?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文件规定: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受疫情影响,1月份未及时取得发票的,2月开具的进项发票 可以抵扣1月的销项吗?
答复如下:关于您所咨询的问题,暂无文件明确,建议您近期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最新文件”。
友情提醒: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