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申报资料打印属于系统操作问题,河南省网上税务局系统由航天金穗公司开发维护并提供技术支持,如您在河南省电子税务局遇到具体操作问题,您可以拨打400-011-0088热线详细咨询。
你好!我咨询一个税务问题!
我们有一家境内自然人陈某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A;A公司名下有一家控股比例为96%的子公司B,另外4%的股权是陈某的弟弟所有;B有一家100%控股的子公司C,C也有一个100%控股的子公司D;因为我们想将A公司变更成集团,考虑到注册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数量有要求,所以我们想把C公司和D公司都变更到A公司名下100%控股,请问这种情况需要缴税么?如果需要缴税,需要缴纳什么税?如何计算?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我司今年1月向个人租赁办公场所,户主至今未开具房租发票给我司,9月我司将部分办公场所分割并转租出去,现需向转租承租人开具发票,再未取得房租发票的前提下,我司提前将转租租金发票开给承租方是否合理?需要注意些什么?
1、上述情况,你司可根据交易相符如实开具发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你好,我公司一直是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收入一直未超过500万元,因老板想接个业务于2019年6月申请为一般纳税人,现因业务没办好老板要降为小规模。今天到税务局办理,法规股回复说不符合政策,说我公司2019年已经登记了一次一般纳税人,不能再登记为小规模。请问下是这样?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在税务局被登记为企业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因为离职, 企业法人联系不上,也不配合去税务局变更相关信息,我也没有公章,如果我不报税企业将因为不报税被列入非正户,去税务局咨询,回答让新会计带着公章来变更,现在的情况是企业故意不找新会计,也不付给我工资,想让我免费报税,就是不变更的我的信息,说得没有公章我就得在税务局一直挂着,出了事我就得负责,我已离职,怎样可以不通过企业单方面去税务局取消我在该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信息,不能因为他被列入非正户再影响我的就业啊。影响我的信用。
看到别的省市有相关政策,已离职会计可以单方面解除税务关联,去本地税务局问说不可能,不知道,请给出解决措施或相关政策支持。
您好!增值税普通发票遗失了,然后取得了开票方记账联的复印件,开票方在复印件上注明了“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了开票方公章。请问该复印件可以入账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二、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您可以先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点击左下角“我要办税”里的“电子税务局”后,在右上角“下载”模块里的“办税辅助工具下载”,点击“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客户端”文件夹,下载个税扣缴客户端。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问题咨询: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方面的规定有些不合理,我这边客户有张几百块钱的一张发票丢失了,当地税务局让客户去自己主管局办理登报挂失和罚款手续,这太bu合理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需开具一个已报税证明和再复印一下卖方发票记账联即可了,专票都人性化处理了,普通发票怎么还那么bu合理,
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如您来文所述指的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则不可作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如发生开票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另外,涉及开票系统的操作事宜,建议您向开票系统服务单位进行咨询。
你好,我们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关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遇到一个问题,就是地方教育附加是否可以作为营业税金及附加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
温馨提示:不要让我咨询当地税务局,希望得到统一的答案,万分感谢。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根据《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3号):“ 第三十七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包括:…...(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具体包括营改增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允许扣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上文件中均没有规定地方教育费附加可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