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公司与农民签订了一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用于生产经营(非农业生产),流转期限为不超过农民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且一次性支付流转费用,请问这笔费用是否需要农民到税务局代开发票?如果需要开具发票,税目应该开哪个?农民是否享受免税?谢谢老师!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辽财税〔2011〕942号)规定:“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三、其他政策
(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我们是一家房开企业,售房时按每平方代收100元热力配套费,可是热力公司只针对我们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票,因为是代收费用,所以在受票时我们已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现在由我们公司直接再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同时,那我们前期已做的进项税转出税额,能否再做转回?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四)建筑服务。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2.安装服务: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二条 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8.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上述第5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如果您收取的热力配套费属于文件规定的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那么取得进项专票,不在不得抵扣情形内可以抵扣进项,如果您认证抵扣同时进项税额转出后,除非符合文件规定后期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规定抵扣,否则不允许转回。如果您收取的热力配套费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安装服务情形,文件没有相关特殊规定,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房地产A公司以土地入股,房地产B公司以货币资金入股,成立一家C房地产,A公司和C公司有哪些相关的税费?
答复如下: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A公司可能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C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需要缴纳印花税。其他税种需根据以后的具体业务进行判断。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公司财务在网上办理外经证的时候查询选择不到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这个地区(我们的项目所在地),能否给个详细地址选择路径或者截图
根据您描述的情形,您在选择外出经营地时可以在系统中河南省这一层级查找郑州新区,再往下选择航空港区;若您通过电子税务局在网上选择不到航空港区,建议您到贵单位的主管税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具体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例如:
2019年,汇算清缴期间:
20年2月发放19年计提工资100万,可在所得税纳税应纳税额调减100万;
20年2月发放18年甚至以前年度已纳税调增的工资,能否在19年汇算清缴期间纳税调减?
还是需在20年汇算清缴期间(即21年5月)进行汇缴处理?
答复:
您好,贵公司发生的在1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如果是以前年度实际已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可以参考以下文件规定扣除。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您好,我收到一张佛山一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查询时,发票号码只能输入八位,而这张的发票号码是9位,麻烦帮我确认这张发票的真假,谢谢
本栏目暂无发票查验功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的规定,发票号码(即发票顺序码)编制规则。普通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另外,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您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或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的“公众服务->公众查询->发票查询”模块进行发票查验。
我司是工程服务公司,向苗木场购进苗木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收到苗木场开具的普通发票(免税的,非收购发票),是否可以按照9%扣除?又如何理解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即便是自产自销只有开具3%的普票或者专票才能按照9%扣除?
您好,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老师您好,根据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款,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我想请问,证券投资基金是不是只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是否适用该条?
答复如下:
从立法背景考虑,证券投资基金仅指公开募集基金,因此,原则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暂不能适用证券投资基金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厅,是否还需要交税,如果开具非税收入票据,请问在什么地方领取?谢谢!
答复如下: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特许经营收入;
(八)中央银行收入;
(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二)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领取、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执收单位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
如果您取得的收入不属于非税收入的范围则需要按照所涉及的税种依法缴纳税款。不得使用非税收入票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37号公告)提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想请问,如果非居民企业转让的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的股票,非居民企业首先应缴纳增值税,那么此股权转让所得的收入是否可以先扣除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作为计算所得税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