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有快递经营许可证,开出的发票内容为派送费并且为主营业务,公司性质为一般纳税人,进项税可以加计扣除10%吗?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您好,我公司总经理系外籍人士,2019年他的境内收入已经通过公司代扣代缴。他希望咨询下作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满183天不满6年)的情况下,他来源于境外并由进外雇主支付的部分收入是否按个人所得税新政策,在国内是免于申报和缴税的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给客户代开的专用发票丢失,根据规定应该是拿存根联复印件和《增值税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给客户就行了,我想问的是我代开发票的时候已经交过税了,有税收完税证明,这个可不可以代替《增值税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使用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 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以前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情况清单》可通过办税服务窗口、自助办税机、自然人涉税服务网查询、开具。
自助办税终端在全市都有分布,您可以关注“厦门税务”微信,在对话框录入“自助服务”,即可查看自助终端分布情况。
自然人涉税服务网的开通方式:
1、点击登录我局网站“自然人涉税服务网”窗口下方的“注册”,进入在线注册页面。录入身份证号码和姓名,以及本人的银行卡卡号和预留手机号,获取手机动态码,进行身份验证和在线注册。
普通发票丢失,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购买方才需要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做进项抵扣.
丢失发票入账问题可以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我司系广东中山一企业,根据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山西省某客户后,客户因保管不善造成发票丢失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请问:1、应由丢失发票的客户至当地税务局进行发票丢失的报告处理还是应该由我司(开票方)至我司当地税务局进行处理?2、不属于我司的责任造成的发票丢失是否可免予对我司的扣分处罚?3、若丢失责任是第三方(如:物流等),是否在取得第三方的情况说明后免予对我司的处罚?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的相关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规定,030105.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按次计算)。扣分标准:3分。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因此,纳税人丢失发票后,应按规定办理发票挂失手续。另外,如遗失发票的责任方为个人,由于无法为个人受理发票挂失手续,建议双方协商由开票方申请办理。有关办理发票挂失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缴销管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栏目查看相关内容。此外,如纳税人丢失发票的,税务机关可按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罚。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信息公开->税费法规”栏目查看《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15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
山西客户收到广东供应商开具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保管不善造成发票丢失。 山西客户丢失发票后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至当地税务局办理发票丢失报告时被告之要由开票方至开票方所在税务局办理发票丢失报告事宜。请问:根据规定应由丢失发票的责任方来办理发票丢失报告事宜还是应该由开票方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请问普票和往来结算票据丢失如何处理?一定要和专票丢失一样,从销方获取记账联扫描件吗?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丢失发票入账问题可以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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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公司2018年1月购买的车辆,2月份完成上户,但税收完税证明发票丢失,现需要用到该票据,请问怎么补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文件规定,“六、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见附件),亦可自行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和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