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请问我是购货方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丢了,请问可以直接找供货方要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章和公章再附发票查验单入账吗?还是必须要登报,然后到税务局备案后再用记账联复印件入账?
税法上没有文件规定可以用发票的复印件进行账务处理。建议您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处理,具体可以持该业务的相关资料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针对增值税发票确认平台于29日进行了系统升级,目前相关问题已得到解决处理。若仍无法正常登录请提供企业信息,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通过12366APP实名采集流程如下:第一步:使用12366纳税服务平台app,点击首页左上角‘扫一扫’按钮或者点击‘实名采集’功能按钮,扫描实名采集二维码,进入实名采集页面
第二步:选择需要采集的人员,系统将自动带出该人员的身份证件号码和电话号码,然后输入该人员的银联卡银行卡号,点击“获取验证码”按钮,用户接收到验证码后,填写验证码,点击下一步,系统自动进行银联实名认证,认证通过后,跳转到身份证照片上传页面。
税收分类编码建议您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该文件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税服务-涉税查询-法规库-高级查询页面年度栏输入2017序号输入45号可以查询到。
我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场所地址为“潜江市XX路XX号”,但财务部门在税务局申请登记的地址为“湖北省潜江市XX路XX号”。鉴于上述情况,我单位在收到增值税发票(特别是专用发票)时,“地址、电话”一栏,是只能填写“湖北省潜江市XX路XX号”,还是填写“潜江市XX路XX号”均可?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公司经营的农产品方向是免税的,变更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公司开出的专票是13个点,对方开出农产品免税普票,我公司是否能进行进项抵扣?能抵扣几个点?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您好!我想了解一下目前律师事务所(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缴纳哪些税费?如何计算以及政策依据是什么?谢谢。
答复如下:
一家企业涉及的税种较多,且需要根据具体提供的劳务来判断。可能会涉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地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种介绍及计算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纳税服务>税种介绍”。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政策辅导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政策文件 > 热点问答”(目前在该栏目的第8页),您可自行下载《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辅导课件》,课件附件有相关文件依据可查阅。
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转让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是按财产转让所得还是经营所得纳税,如果按经营所得纳税?纳税人主体是投资人自然人还是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若以自然人纳税合伙企业是不是还是要跟经营所得一样先分后税?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购买机票时的航空综合险中包含人身意外险和延误险。
那么航空综合险是否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
三、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一)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三)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五、……居民个人捐赠当月有多项多次分类所得的,应先在其中一项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已经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不再调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个人自2019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期间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按照本公告规定可以在分类所得中扣除但未扣除的,可以在2020年1月31日前通过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提出追补扣除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予以办理。
本人2019年取得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40万,10月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0万、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万,11月取得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4万。10月发生公益性捐赠8万,当时仅在财产转让所得中按照10*30%=3万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问,未在个税中扣除的公益性捐赠8-3=5万元还可以在10月租赁所得、11月租赁所得、年度综合所得中追补扣除吗?是否可以自行决定扣除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