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公司拥有内资a公司100%股权,现出价2000万元再次将该公司股权出售。该股权系5年前从一个人股东c处购入,当年a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所有者权益1400万元,c占100%,我公司即与c按注册资本1000万的金额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报工商部门审批并最终成交;但当年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时,主管税务局认定a公司股权转让价格偏低,将转让价核定调整为1400万元, c个人按税务局核定调整价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然而我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及会计账面仍按1000万元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入帐。a公司财务部门留存了c第一次股权转让后的所得税申报记录及完税凭证等资料备查。
您好!
公司2017年开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对方至今未抵扣,已超过抵扣期限,现告知我们发票未收到,现在如何处理这张丢失的发票?
纳税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办理挂失,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罚。
发票挂失资料: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如企业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存款账户报告提交成功后,可在电子信息下载里进行查询。电子税务局具体操作,可咨询电子税务局在线客服或主管税务机关。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您好,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权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由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税贴花。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需要携带以下资料办理迁入手续:(1)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你好~我公司有一增值税普通发票,上面有两行,一行管理费2000元,一行服务费1000元,合计3000元,现在需要退管理费1000元,需要冲红发票,是否可以部分冲红,冲红的时候,删除服务费1000元,然后修改管理费为1000元,最终发票冲红1000元,详见附件。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的规定,纳税人开具的红字发票,应在小写金额前加“-”字,大写金额前加“负”字。作废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有关要求执行。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因此,如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发生按规定需进行冲红操作的情形,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另外,涉及开票系统的操作事宜,建议您向开票系统服务单位进行咨询。
1、2015年10月起,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统一由工商行政机关统一办理“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领取加载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无需办理税务登记,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2、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全面实施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将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厦门市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由登记机关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无再需办理税务登记,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个人当月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如果遗失。根据最新的政策,是否只需要提供发票遗失报告表,就能在税务机关申请作废发票?不需要登报作废,也不需要管理机关出具任何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修改3件税务部门规章
1.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您好,19年1月发的奖金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的,2020年3月汇算清缴时能否重新选择纳入19年全年综合所得计税?多交了是否可以退税。看网上安徽税务局、山东税务局、江苏及新疆税务局等答复均可以重新选择计税方式。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辽宁省目前没有明确文件规定或限定,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确认。
我购买了杭州武林广场附近的一个沿街商铺,准备出租,年租金约150万,需要缴纳什么税,怎么缴纳,缴纳多少税额?
回复如下:
杭州市区个人房屋出租综合税费征收率:
个人非住房出租用于经营的,月租金收入10万元以上,合计税(费)率11.85%。
个人非住房出租用于居住的,月租金收入10万元以上,合计税(费)率7.85%。
具体涉及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您可以去房屋所在地的主管税务分局,携带相关资料进行代开发票,同时缴纳相关税费。
需要报送的资料清单: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个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不动产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呈报表)等)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