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发生工伤,产生的工伤陪护费、住院期间餐费、往返医院检查的交通费等不在工伤保险保险的范围内,企业给员工报销,如果有发票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相关政策是什么?非常感谢!
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不符合规定的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我公司是发包方,现在施工方开给我们的发票是3%的税率,对方称只要我们提供了水电也算是甲供工程,只开3%专票给我们,请问如何界定甲供工程?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我公司收到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和单价栏未填写,仅填写了金额和税额栏,此发票是否有效,能否增值税抵扣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十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现在客户要求我司提供农产品免税证明,咨询当地税务局说目前农产品免税备案已取消,但是提供不了有力的支撑文件说复客户,请告之是否已取消农产品免税证明开具或无需备案,并提供力支撑文件。
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的规定,推行税收优惠清单式管理。税务总局推行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式”管理,不定期公布税收优惠事项清单,除依法须税务机关核准和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特定情形外,一律由纳税人、缴费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因此,如发生上述规定的行为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申报享受税收减免,但应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和A公司共用一个电表,但是户主是A公司,水电局开票抬头也是A公司。我们公司是转钱给A公司,但是对方不能给我们开票,那我们公司支付的水费怎么入账。
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去年在申报年终奖的时候,由于在2月份申报,需要交纳滞纳金,请问现在年终奖的申报有截止期限吗?
回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医药企业为了进行业务推广,对外购的血压计、听诊器、移动硬盘进行加工,印上企业名称、商标后,无偿赠送给参加会议的医生、客户,会计核算时记入业务宣传费。请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要作为视同销售进行纳税调整?
回复如下:
请参阅以下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增值税税率: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收到以前年度场地租金收入如何交税?该租金是诉讼胜诉-法院判决收到的,2对方签订2016年一年的租赁合同,2017年就没签合同,也不支付租金,后经起诉,法院判决支付2017-2019年度场地租金10万元,并恢复原状。在2019年12月支付5万元。余下部分在2020年支付。请问该如何纳税?
答复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二、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三、附加税:以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城建税7%(市区)、5%(县城和建制镇)、1%(其他地区),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四、印花税:房屋租金部分,按财产租赁合同上记载租赁金额的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五、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现公司拟将部门设备及构筑物进行(原设备和构筑物进项税未抵扣)拆除,并委托一家专业拆除机构进行,并签定了拆除合同。合同约定,拆除后的闲置设备及拆除下来的砖、钢材等均归拆除方所有,且拆除方还要向我方缴纳50万元,合同中未明确具体拆除费用多少?也未明确废旧的资产价值多少?请问该种合同,我方如何纳税?税率多少?
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描述,现涉及两项业务:一、贵公司将使用过的设备、砖、钢材等销售给对方拆除机构;二、拆除机构为贵公司提供拆除服务。两项不同的业务需要在合同中分别注明。现就贵公司涉及税费答复如下:
1.增值税:销售货物无销售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未进行抵扣,是由于什么原因未抵扣(比如购入时是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试点之日前购入或税法中不予抵扣的情形),可以按照3%减按2%征收。若是企业自身原因应抵扣未抵扣或者是现在正常都已计提完折旧,在进行处置时该固定资产已没有使用价值,属于废旧物资,应按正常适用的税率13%缴纳增值税不可以按照3%减按2%征收。
2.附加税:以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城建税7%(市区)、5%(县城和建制镇)、1%(其他地区),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3.企业所得税:根据转让资产收入减去净值的余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本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4.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0.3‰贴花。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0.3‰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