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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税务申报系统造成少交城建税,企业要不要交滞纳金

税务申报系统造成少交城建税,企业要不要交滞纳金

 2019年9月前我们公司是小规模企业,2019年10月份我公司申报了一笔9月属期的增值税,交附加税的时候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城建税税率是5%后减半征收。11月份专管员找到我们说系统税率他们忘记改了,我们应该按7%交城建税。我们10月已经转为一般纳税人。请问如果税务局的原因造成的少交税款会不会因为税务系统操作上的原因造成企业企业还要交滞纳金,

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八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发布时间:2021-02-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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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每月都是多少不用交税?

个体户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每月都是多少不用交税?

 税务局老师,我办了一个个体户,说每个月有额度可以不用交税。问2020年开始个体户这个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每个月都是多少可以不用交?

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实行核定征收: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藏财税【2012】26号):一 、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一)使用范围 凡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下列纳税人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1、个体工商户;2、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上述纳税人按行业类别确定个人所得税计征率,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扣除额)×计征率   应税收入为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每期营业额(销售额),纳税人当期实际营业额(销售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营业额(销售额)的,以纳税人当期实际营业额(销售额)确定为应税收入。扣除额是考虑到我区对个体工商户业主的个人所得税月费用扣除标准和其他生活补贴等因素,结合我区平均行业利润率,确定扣除标准,具体为:一二类地区扣除额75000元/月,三类地区79000元/月,四类地区83000元/月。
实行查账征收: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藏政发【2018】38号) 一、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藏政发【2011】70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中的法定费用扣除标准,第一条第一款中所含的法定费用扣除标准,第二条和第三条中所含的全国统一费用的扣除标准,均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5000元。

发布时间:2021-02-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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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税款追征期的税款缴纳是否加收滞纳金

超出税款追征期的税款缴纳是否加收滞纳金

1、企业在 2011 年、2012 年获得财政补贴收入,企业根据财税[2011]70 号文件有关【不征税收入】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2018年主管税务局到企业针对该项收入进行协商缴税,企业在汇算2017年企业所得税时,将该收入按照财税[2011]70 号文件有关规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2、主管税务局在 2019年认为企业所取得的该项财政补贴收入不符合财税[2011]70 号文件有关【不征税收入】之规定,企业针对该项财政补贴收入是否应缴纳滞纳金。

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 号)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之规定,我们认为若企业所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若不符合财税[2011]70 号文件有关【不征税收入】之规定,因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已超出了税款追征期,企业即使在五年后缴纳了税款,也没有依据要求企业缴纳滞纳金。 

发布时间:2021-02-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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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扣税和应扣税不一致

实际扣税和应扣税不一致

公司于1月3日给我申报了12月的税额,查看个税APP-收入纳税明细查询-12月已申报0,这是对的。算上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应该不扣税。已确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都存在,但不知怎么搞的,工资发下来扣税了,是否在3月1日可以汇算清缴?我要在20年3月1日申请退税,还是要在21年申请退税呢?都不行的话,该怎么操作,谢谢!

回复如下:

建议与扣缴义务人核实税款扣缴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

发布时间:2021-02-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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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人<一级残疾>应免缴已缴费

居民医保人<一级残疾>应免缴已缴费

一级残疾人居民医保应免缴250元,可在手机上微信公众号郑州税务上已缴费应如何申请退费?

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80号)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费退付采取税务机关受理核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医疗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或医保部门”)退还的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一)税务机关受理缴费人退费申请,核验后将退费信息传递给人社或医保部门;特殊政策退费,由税务部门受理初核后,提交人社或医保部门复核。

发布时间:2021-02-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请财务公司代理我的税务方面的业务!问题是我这情况可以做账报税吗?

请财务公司代理我的税务方面的业务!问题是我这情况可以做账报税吗?

我是一个体商户,夫妻店,经营通讯产品,店面面积15平米,位置在县城边缘,月收入除去货物成本平均5/6千元!还没除去一年1万3千的房租,水电费,两个人的日常,孩子上学的费用等!因电信运营商的要求,我请财务公司代理我的税务方面的业务!问题是我这情况可以做账报税吗?税管员要求我定额定税一个月100多,可我年收入所得还不够30000万啊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发布时间:2021-02-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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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票红冲后,发票应由哪方保存?

专票红冲后,发票应由哪方保存?

我们是购买方,7月发票已认证抵扣,八月份发票红冲,红冲后原发票应销售方保存还是购买方保存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发布时间:2021-02-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公司取得一张普票,怎样查询开票方的完税证明

公司取得一张普票,怎样查询开票方的完税证明

是查询开票方具体缴税的信息还是查询开票方完税证明的真伪,若是查询开票方具体的缴税信息,可以让开票方出具缴税的完税证明或联系开票方税务机关查询;若是鉴定完税证明真伪可以联系开票方税务机关核实。

发布时间:2021-02-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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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原值的计算方式

房产原值的计算方式

1、购房的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要计入房产原值吗?

2、房产税按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请问长沙市的扣减比率是多少?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一)房屋原值具体为: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发布时间:2021-02-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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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师远程继续教育,可以申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专利代理师远程继续教育,可以申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我在18年取得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在19年和20年都在接受利代理师远程继续教育,可以申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如果可以,如何申报呢?在填写申报资料时,要求填写发证日期,我的发证日期是2018年1月1日,是否能够申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呢?

回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我们的人工服务时间为9:00-17:00(节假日除外)

发布时间:2021-02-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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