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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企业拆迁补偿要交的税费有哪些?

企业拆迁补偿要交的税费有哪些?

你好。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自有厂房一处,已经取得土地证和房产证。现在要通高铁,面临拆迁,请问如果拆迁补偿,企业要交哪些税费,计税依据是什么?(我想到的是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契税,不知还有什么,请指教,谢谢!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发布时间:2021-02-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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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如何开樯

分期收款如何开樯

我公司购买一台设备1亿元,分5年期销售给A公司每年收取0.25亿元,5年后设备归A公司所有。现我公司有以下两种方式:1、设备交付A公司时开具1亿元发票,在每年收取款项时再开具500万利息发票。2、在每年收0.25亿时开具0.25亿设备发票。请问以上哪种方式更符合税法要求。如均不符合的话我公司将如何进行发票开具和纳税申报。

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发布时间:2021-02-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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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收到的以前年度可再生能源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尚未收到的以前年度可再生能源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我是一家光伏发电企业,2018年和2019年的可再生能源财政补贴还没有收到,以上未收到的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和第八条规定:“……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从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2020年1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财政补贴。

发布时间:2021-02-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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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费用化处理问题

借款利息费用化处理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项目动工前的借款利息,在账务处理上作费用化处理,可否允许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是否需要作资本化处理?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发布时间:2021-02-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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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是否包含股权激励

2016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是否包含股权激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

一、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八、执行时间和适用对象。

  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涉及追溯享受优惠政策情形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21-02-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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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税费

为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税费

香港母公司(供应商)来华提供现场IT咨询服务,我司支付其咨询费和差旅费,合同有写明:由我司承担由此产生的供应商在境内应交的相关税费。对于代扣代缴税费,请问我司需为其代扣代缴咨询费、差旅费的增值税、附加税、所得税吗?另外还有其他相关的税费需要交吗?谢谢!

答复如下:

    增值税及附征税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香港母公司(供应商)来大陆提供现场IT咨询服务,差旅费也应属于提供咨询服务而取得收入,若其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同时需要代扣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

发布时间:2021-02-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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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税务局提供的财务报表种类与自身使用的会计制度和报表种类不符,是要怎么处理呢?需提供哪些资料?

电子税务局提供的财务报表种类与自身使用的会计制度和报表种类不符,是要怎么处理呢?需提供哪些资料?

 电子税务局提供的财务报表种类与自身使用的会计制度和报表种类不符,是要怎么处理呢?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2020年1月3日发布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简化和调整财务报表报送种类的通知》,按照财政部相关财务报表要求及国家税务总局部署,自2019年第四季度(所属期)起,财务报表进行简并和整合,原有财务报表简并和整合为企业会计准则报表、小企业会计准则报表、企业会计制度报表、政府会计准则报表和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等5类财务报表。
    纳税人以“向税务机关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对应确定需报送的财务报表种类。
    我局已经根据纳税人原先报送的报表情况,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的情况更新了电子税务局需要报送报表的种类,请纳税人到电子税务局财务报表报送模块核对所需报送报表的情况。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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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主开发的网站能计入无形资产吗?

企业自主开发的网站能计入无形资产吗?

 你好,请问企业自主开发的网站能计入无形资产吗?如果能,该资产的价值如何计算?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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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学校并移交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吗?

关于建设学校并移交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吗?

 您好,我公司为国有企业,主要为开发房地产项目,根据政府要求,需要建设一所公立学校,土地为政府划拨,建设资金为政府投资,我公司为建设单位,完工后移交给教育局,请问这种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吗?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以及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   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具体征管问题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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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游代理人所收佣金个税计算方法问题

关于旅游代理人所收佣金个税计算方法问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三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文件中第七条规定“七、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信用卡、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执行本公告第二条有关展业成本的规定。
想问一下,旅游代理人收取的佣金是否适合“财税〔2018〕164号”这条规定,即旅游代理人可以参照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式?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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