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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一次性奖金缴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缴税

 2019年全年一次性奖金12万元,应缴多少个税?速算扣除是210元吗?还是2520元?是应缴个税=120000*10%-2520=9480元,还是应缴个税=120000*10%-210=11790元?谢谢~

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因此,应缴个税=120000*10%-210=11790。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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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企业选择核算方式在税务机关备案相关问题

创投企业选择核算方式在税务机关备案相关问题

      我熟悉的一家创投企业在2019年1月1日前向当地发改委进行了备案,但未在2019年3月1日前向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结合《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三部门联合颁发)第六条及第八条之规定,可否做这样的理解:第八条规定的有效期是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我企业可否在2020年1月31日前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满3年后(即2023年1月31日前)重新向税务机关备案。
    以上理解是否正确,盼贵局及时予以回复。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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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免予税务行政处罚?

哪些情况可以免予税务行政处罚?

 请问,哪些情况可以免予税务行政处罚?具体规定可以在哪个文件找到?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规定:“第九条 省税务机关应当制定本地区统一适用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
第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全省税收执法实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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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2019年7月份我公司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到哪里去认证(之前可以在公司自己认证,现在由于身份切换,系统已无认证功能)?

对于2019年7月份我公司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到哪里去认证(之前可以在公司自己认证,现在由于身份切换,系统已无认证功能)?

背景:2019年8月1日起,我公司已从一般纳税人转换为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8月8日下午,我把2019年7月份我公司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拿去税务所认证,被告知:由于是转换前的专票,理论上是可以认证,但因系统不能人工选择属期,专票不能认证。

问题1:对于2019年7月份我公司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到哪里去认证(之前可以在公司自己认证,现在由于身份切换,系统已无认证功能)?

问题2:2019年8月后,我公司是否还可以要求供应商就2019年7月及以前的应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可以,又该到哪里去认证?谢谢!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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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期初库存录入错误,现在还能办理补录吗?需要什么手续?

成品油期初库存录入错误,现在还能办理补录吗?需要什么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四、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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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用国外的Epicor财务软件做账吗?换财务软件需要去税务局备案吗?以前用的是金蝶。

公司可以用国外的Epicor财务软件做账吗?换财务软件需要去税务局备案吗?以前用的是金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您可以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财会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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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去年新成立,人员数量符合免征残保金的条件。请问申报时是零申报还是压根儿不用填申报表?

我公司去年新成立,人员数量符合免征残保金的条件。请问申报时是零申报还是压根儿不用填申报表?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

    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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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税电子发票最多可以申请多少张,千位的是多少份,万位的是多少份

值税电子发票最多可以申请多少张,千位的是多少份,万位的是多少份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因此,纳税人可按实际业务需要,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发票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发票领用的信息。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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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在哪里下载?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在哪里下载?

   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网,通过右上角检索栏输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搜索该文件,下载附件《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您也可以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时领取表单填写。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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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后公司股东是否要做变更登记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后公司股东是否要做变更登记

公司经股转同意摘牌并且解除了与中国结算的股份托管,新股东名册中的股东数较挂牌数量增加(三板交易新增),且原股东股份数有变动(三板交易变动),新的股东信息是否要至税务做变更登记,如果要登记备案,需提供什么资料。


您好!“一照一码”纳税人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除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外),向工商机关办理涉税信息变更,工商机关核准后将变更信息即时共享至省级信息交换平台,税务机关接收工商变更信息并更新税务系统内纳税人对应信息;“一照一码”纳税人相关涉税基础信息和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变更后的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即时共享至信息交换平台。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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