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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消防施工安装是什么应税劳务、服务名称?

消防施工安装是什么应税劳务、服务名称?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国税通用手撕定额发票验证真伪

国税通用手撕定额发票验证真伪

1.待鉴别发票(行政执法部门鉴别发票的,同时应提供复印件,发票数量较多时,提供电子数据代替复印件,电子数据应包括发票名称、代码、号码等)。 

2.用票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自然人身份的证件;行政执法部门提供单位介绍信。 

注: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制的可取消报送。 

3.经办人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应提供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开劳务发票

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开劳务发票

 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在本所注册,领取分成收入时,律师本人需要到税务局开具劳务费发票,提供给律所?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经营业务为有偿行为,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不属于经营业务。您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判别,属于经营业务的开具发票,不属于经营业务的企事业内部、上下级单位之问资金往来,以及非经营性的款项收支时使用收款收据。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专项抵扣税未被抵扣怎么处理

专项抵扣税未被抵扣怎么处理

 专项抵扣税已经提交企业了,但什么每月的工资下来还是没有抵扣掉呢?公司的财务说是已经生效了,实际工资条下来并没有抵扣

回复如下:
首先您可以和财务进行确认,是否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下载更新。若您确实应享受但未享受完全的,您可以通过年度汇算清缴进行扣除。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建安发票开具地点对土增税是否有影响?

建安发票开具地点对土增税是否有影响?

 根据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五条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时应当重点关注:(五)建筑安装发票是否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
是否意味着建筑安装发票必须是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才能在土增税时列支?营改增后异地建筑公司可能在公司所在地开票,而且现在对发票备注栏已经有规定了,是否需要继续执行该条款?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营改增后,纳税人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为接受服务方开具发票的,按照现行发票管理规定办理。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成都市的一家企业,员工在天津出差期间乘坐当地出租车取得了天津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发票,该发票上面有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章,但是并没有加盖客运公司的发票专用章

成都市的一家企业,员工在天津出差期间乘坐当地出租车取得了天津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发票,该发票上面有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章,但是并没有加盖客运公司的发票专用章

您好,我公司是成都市的一家企业,员工在天津出差期间乘坐当地出租车取得了天津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发票,该发票上面有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章,但是并没有加盖客运公司的发票专用章,请问该发票是否为有效?经初步了解存在部分地区试行新版出租车专用发票不加盖公司发票章的办法,但是无法确实。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纳税知识

这个月要申报2018年度的残障金,我司是合伙企业,请问也要申报残障金吗?

这个月要申报2018年度的残障金,我司是合伙企业,请问也要申报残障金吗?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均应按照《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的要求进行申报。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申报;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非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购买的设备可以​一次性计入相关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么?

购买的设备可以​一次性计入相关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么?

   我司2019年购一台设备单价约为100万元专门用于研发,请问这台设备可以一次性计入相关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么?

   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第三条 (二)项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因此,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以一次性计入研发费用。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请问公司法人代表公司变更后,如何办理税务变更

请问公司法人代表公司变更后,如何办理税务变更

您好!一照一码”纳税人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除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外),向工商机关办理涉税信息变更,工商机关核准后将变更信息即时共享至省级信息交换平台,税务机关接收工商变更信息并更新税务系统内纳税人对应信息。若税务局没有对应变更,建议联系分局如何处理

税局变更需携带一下材料:

  变更信息的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复印件。(取消原件查验要求,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实收资本先退3000万?先退实收​资本,会不会按分红来计算?

实收资本先退3000万?先退实收​资本,会不会按分红来计算?

   我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实收资本5000万,对外投资埃塞俄比亚,已经超过5000万。现在有3000万利润,能不能先退实收资本,比如:实收资本先退3000万?先退实收资本,会不会按分红来计算?

   答复如下: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如纳税人属于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建议参考以上文件执行。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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