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具体包括:……4.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应提供资料:
《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未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
领用发票的纳税人提供《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符合以上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您好,发票上的开户银行及账号栏次应据实填写,不要求必须为基本存款账户。
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一、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以前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情况清单》可本人携带身份证件通过办税服务窗口、自助办税机查询、打印,也可通过自然人涉税服务网查询、开具。自助办税终端在全市都有分布,您可以关注我局微信,在对话框录入“自助服务”,即可查看自助终端分布情况。
自然人涉税服务网的开通方式:1、点击登录我局网站“自然人涉税服务网”窗口下方的“注册”,进入在线注册页面。录入身份证号码和姓名,以及本人的银行卡卡号和预留手机号,获取手机动态码,进行身份验证和在线注册。
企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能否变更,请根据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自行判断。若你司适用的会计制度发生变更,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具体办理材料可登录我局网站首页 > 办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税务登记 > 报告备案登记模块查看。
对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申请窗口即时办结。
对最高开票限额超过10万元的申请窗口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若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的,具体情况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十一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我在电子税务局提交了发票增量的申请,已签收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的发票数量还是原来的数量,但是审核信息提示:受理结果为:受理通过。办理意见如下:同意受理,请等候审批!请问这是审批流程走完了吗?还是在待审批状态,如果是待审批状态为什么已经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
1、税务登记。请登录电子税务局查看自己企业的的登记信息,操作如下:点击【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登记信息】查看。
2、一般纳税人资格。请登录电子税务局查看自己企业是否一般纳税人。操作如下:请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资格信息查询】查看。
如为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的纳税人,需增加购票员。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然后在“我要办税->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模块进行操作。如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过程中有疑问,您可拨打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技术服务电话12366-1进行咨询了解。另外,如为深圳市的纳税人,请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进行咨询了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开票系统无法导出表格,无法发给员工参考,请问何时可在税局网站下载该表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纳税人应按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另外,如需查看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您可在税控开票系统中进行查看。涉及开票系统的操作事宜,建议您向开票系统服务单位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