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公司不配合变更财务负责人,个人无法取消实名认证信息,导致财务负责人与实际不符,请问税局是否有相关行政措施,保障公民和国家利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第八条规定:“办税人员或办税人员的手机号码等信息发生变化的,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提前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授权关系解除手续。纳税人未及时变更办税人员的,办税人员(不包括法定代表人)可以提供个人声明(附件2)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表也正常填写,增值税申报后,出来的附加税申报表显示增值税额为零,附加税自动零申报了,怎么回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
购房合同明确约定税率为11%,现开发商开具的购房发票税率为9%,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退2%税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我公司收到几张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但不慎遗失。请问如何处理?如何入账?谢谢!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丢失发票入账问题可以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了蔬菜和鲜活肉蛋流通环节免税备案,请问对于礼盒装商品的税率如何选择,比如:一个礼盒中即有免税商品(如香菇、木耳、黄花菜等税率免税)也有应税商品(和田贡枣税率9%),如附件图片,开发票时只能开一个商品名称和税率,请问这样的礼盒类商品的税率是多少?要以什么内容的商品名称开发票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
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6月发现税率开具错误,于是作废发票。但是对方已认证发票,需要怎么处理?重新开一张给到对方可以吗?
根据您的描述,销售方误作废发票的,需要向税务机关及时报告情况,告知购买方进项转出该税额后再重开一份发票给购买方即可。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希望我们的服务能为您提供帮助,感到满意,顺祝生活愉快!
城镇医疗交费的截止日期到什么时候啊?
现答复如下:根据桂人社发〔2017〕1号及桂人社规 〔 2018 〕 14 号文件规定,城乡居民应当在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部分城乡居民按时缴费有困难的,可以延迟至新年度的2月底。城乡居民(出生未超过3个月的新生儿及困难、特殊人群除外),在当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只需缴纳个人缴费标准部分。在7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应由个人一次性缴纳当年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费用。
本人于2020年1月1日在湖北省武汉市雄楚大道关西阳光公寓A0607处就餐,就餐处不开具发票,并收取320元费用,后经核算为264,仍然不开具发票,仅退费,并且在谈及发票问题时,态度严重不好,存在偷税漏税行为,望有关部门予以核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公告)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违法行为项目:13.偷税。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你好,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我是新公司,注册资本金较低,但在取得土地交纳土地出让金时,不得不向企业关联方也就是股东方借款,这个借款金额远远超过注册资本金,但根据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不同地方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只要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不受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的限制,我想咨询的是这个文件如何正确理解,谢谢。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某公司,专用发票上的银行是A银行,但因我司A银行账号异常,我司出具账号变更函给某公司,某公司是否可以按我司账号变更函上的B银行账号汇款?这样是否会导致发票抵扣税受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