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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个人实名制办税如何办理解除手续

个人实名制办税如何办理解除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第六条规定,实名信息变更

(一)纳税人涉及税务登记的实名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纳税人未及时变更办税人员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办税人员(不包括法定代表人)提供的个人声明(附件2)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二)税务机关对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该法定代表人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对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的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根据其出具的个人声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发布时间:2021-01-2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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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要成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有什么要求?另外在出口退税时具体流程厦门税务是什么流程?

一般纳税人,要成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有什么要求?另外在出口退税时具体流程厦门税务是什么流程?

您好,我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要成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有什么要求?另外在出口退税时具体流程厦门税务是什么流程?


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规定,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操作执行。

发布时间:2021-01-2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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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查询个人缴纳所得税?

怎么查询个人缴纳所得税?

您好!我想在网上查询2008年9月到2018年12月个人缴纳所得税情况,我该怎样操作?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等)】-【江苏税务特色应用】-【个人所得税查询】可以查询2014-2018年的申报记录。若您一直缴纳税款建议在目前【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等)】-【江苏税务特色应用】-【税收完税凭证打印】查询。

发布时间:2021-01-2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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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税务变更涉税问题

股转税务变更涉税问题

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只有一个股东A,且A暂未对公司进行注资,公司没有形成资产。为增加股东,A将公司股权转让给B,转让40%股权,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转让金为400万,并在转让合同约定,B将转让金400万作为公司注资款,向公司进行注资。因股东A在合同内涉及了转让金400万,但实际股东A未收到转让金,而是要求股东B将转让金作为注资款。问,股东A在这个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缴纳哪些税款。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均为非上市企业。


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如适用本法的纳税人取得以上收入,按规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形,则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另外,根据上述文件的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因此,纳税人转让上市公司的股权(股票)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暂无需缴纳增值税。另外,如涉及增值税,需缴纳城市维护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另外,根据上述文件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纳税义务人为立据人。因此,如属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征收项目,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发布时间:2021-01-2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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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免抵退)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发票红冲

一般纳税人(免抵退)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发票红冲

我司为一般纳税人(免抵退)生产企业,于2017年4月开具5张金额合计643096.13元,税额合计40481.30元(增值税率17%),价税合计500000元的销项发票,由于机器性能未达到客户要求,现客户要求退货,请问,2017年度开具的销项发票可以开具红冲发票吗(购货方已经认证抵扣)?如果可以,请问红冲发票如何开具?购货公司是否要补缴已认证税款?


发布时间:2021-01-2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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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发票开具红字信息表

丢失发票开具红字信息表

2017年供应商开出的专用发票开具有误,且被购买方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原件(未认证抵扣),已超过开票日期180天。现需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按“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合抵扣联无法退回的”情形申请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

请问:购买方是否可以直接申请红字发票信息表?是否需要开票方提供丢失专用发票报税证明单。


首先需按丢失发票的程序处理,需要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然后再按相关规定申请红冲。

发布时间:2021-01-2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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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绑定为办税员,却绑定不了购票员是什么原因?

可以绑定为办税员,却绑定不了购票员是什么原因?

现答复如下: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不清楚来文所述所述的具体情况,请将情况述说清楚(如绑定不了的具体提示),以便我们予以回复。如您需办理增加购票员,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然后在“我要办税->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模块进行操作。如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过程中有疑问,您可拨打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技术服务电话12366-1进行咨询了解

发布时间:2021-01-2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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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税务局里面可以进行工会经费的更正申报吗?在哪个模块里面呢?

电子税务局里面可以进行工会经费的更正申报吗?在哪个模块里面呢?

建议您在电子税务局左上角点击【税费缴纳(含申报及更正)】-【更正申报】-【印花税、环保税等地方税费申报更正】,选择税款所属期和申报表种类。若可以选择工会经费则可以操作。

发布时间:2021-01-2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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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身份信息如何修改

纳税人身份信息如何修改

你好,之前因为重户的原因,原来缴纳过个税的身份证号被注销了,然后已经去厦门地税部门办理过社保信息变更,现在社保信息已经更正完毕。

但是现在是发现使用之前的身份证申请的个税APP时,里面显示纳税信息已并档,请用新身份证重新注册。然后我用新身份证注册个税APP的时候,查不到公司的任职受雇信息。

现在的问题是,是不是单位重新推送我新身份证的纳税信息,我个税APP里面就可以显示任职受雇信息,并且因为已经和旧的纳税信息并档了,所以之前旧的身份证的纳税信息,会直接继承显示?还是说需要通过什么手续,可以把我旧的纳税信息转移到我新的身份证号上?谢谢!

发布时间:2021-01-2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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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票二三联丢失,需要先登报挂失才能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吗?

专票二三联丢失,需要先登报挂失才能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吗?

专票二三联丢失,需要先登报挂失才能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吗?广东的答复是必须要,宁波的答复是不需要登报挂失,求解官方答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的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因此,使用发票的单位发生发票丢失的情形,应登报刊登遗失声明并按规定办理发票挂失手续。另外,有关办理发票挂失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发票挂失、损毁报告”的相关内容。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因此,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规定办理发票挂失手续。另外,开票方还应按上述规定进行操作。此外,有关办理申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证明办理”栏目查看“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的相关内容。三、根据《广州市税务局推出的便民利企促发展33条措施》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纳税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全力优化广州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推出“便民利企促发展33条措施”。取消21个涉税事项、426份报送资料;简化30个涉税事项。因此,如为广州市纳税人,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发布时间:2021-01-2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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