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如果一家公司在厦门有多家分公司,增值税是否分开申报,其他流转税也分开申报吗?年终是否需要汇总申报?如果需要的话,假设其中一家分公司出现税务上的处罚,其他分公司也会受影响吗,比如纳税信用、税收政策不能享受等等?请帮忙答疑,谢谢
答复:一家分公司出现税务上的处罚,其它分公司的纳税信用评价不受影响。
你好,我以前在企业担任购票员,现在已经取消本人购票员信息,也已经解除与该企业关联,但税务局大厅依然有当初人像采集信息和身份证信息,没有与任何企业关联,人员信息属于自然人,请问能否把当初人像采集信息和身份证采集信息进行删除?是否能进行跨县办理?而且当初预留手机号不用了,还需要进行变更吗?,能够进行跨县变更?请各位国税老师帮助处理下,谢谢,如果在外地手机号码长期不变更,有什么影响吗?
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十六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第十七条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第十八条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您好,我司向供应商采购一批货物,供应商向我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司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慎将发票联与抵扣联弄丢,对此,我司应如何处理才可以抵扣进项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按照以下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的规定:“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财务制度备案电子税务操作完后应先退出电子税务局再重新登录,若还是无法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请携带以下材料到柜台备案:1. A01038《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纸质1份 2.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份(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办理材料如下:
(一)新设立纳税人初次办理
1. A01038《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纸质1份
2.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份(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您好,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查询模块打印2017年财务报表,提示旧版格式,不能打印,怎么才能打印出2017年财务报表?谢谢
回复如下:
电子税务局不支持2017年财务报表的打印,建议去办税服务厅下载拷贝财务报表数据。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财务会计报表年报按年报送,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年报申报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5月31日。
企业在人社区申请岗前技能补贴,取得补贴后,支付给培训机构。请问取得补贴的5000元,可否按不征税收入确认收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规定,检举人不愿提供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保密规定:(一)检举事项的受理、登记、处理及查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检举材料;
安徽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税款,可以通过“三方协议”、“网银缴款”进行办理。如需在办税服务大厅办理,您可携带申报表及相关资料、银行卡等进行办理,具体资料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