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根据办税指南规定需携带资料如下:
1、《税务登记表》(2份)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请问,我公司是外资企业,因注册地和经营地不一致,现要税务备案经营地址,税务要填什么表?提供什么资料?
如果是“一照一码”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地信息发生变化,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办理材料:(1)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2)变更信息的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按照70%投资额抵扣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请问我司2014年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至今未备案,2019年还可否进行备案?
回复:到柜台补备案,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申报记录(如2016年度的申报记录进行更正申报)
您好,我司已在工商处做了公司名称变更、企业类型变更、出资成员变更、改制变更,请问税务这里做变更的话需要什么材料?还有金税盘名称做变更需要什么材料?
一、“一照一码”纳税人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除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外),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工商机关核准后将变更信息即时共享至省级信息交换平台,税务机关接收工商变更信息并更新税务系统内纳税人对应信息。
二、“一照一码”纳税人《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和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变更后的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即时共享至信息交换平台。办理材料:(1)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2)变更信息的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我公司开给客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因操作人员失误造成遗失,税务机关处理完成后,这份发票能重新开吗?还是客人只能拿这份发票的留底联复印件做帐?
丢失发票入账问题可以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因此,丢失发票应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重新开具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销售方拒绝开已抄税证明,已沟通多次,无果。请问该怎么处理?
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有关办理发票挂失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缴销管理”栏目查看“发票挂失、损毁报告”的相关内容。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因此,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规定办理发票挂失手续。另外,开票方还应按上述规定进行操作。三、根据《广州市税务局推出的便民利企促发展33条措施》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纳税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全力优化广州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推出“便民利企促发展33条措施”。取消21个涉税事项、426份报送资料;简化30个涉税事项。因此,如为广州市纳税人,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另外,如需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推出的便民利企措施,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广州市税务局->图片新闻”栏目查看“广州市税务局推出的便民利企促发展33条措施”的相关内容。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 三、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你好,需要下载《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在哪可以下载呢?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下载地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点击“首页 > 办税服务 > 资料下载 > 表证单书及范本下载 > 发票管理”第2页第3个表格。
以下纳税人应当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1、2018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2018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
3、达到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居民企业(即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或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