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总包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接受某公司出租的装载机并由出租方配备操作人员,按照财税2016年140号文取得了出租方开具的建筑服务发票,请问这部分属于分包款吗,总包方可否在差额征税时用收到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扣减该款项计算税金?
回复如下:
不属于分包行为,不能按照分包款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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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纳税人办税指南》规定:“2.3.1 发票丢失(损毁)报备
【事项名称】发票挂失损毁
【事项描述】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损毁情形时,应当于发现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对发票丢失的,还应在省级以上财税类报纸或综合性报纸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辽宁省纳税人办税指南》规定:“2.3.2 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处理
【事项名称】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处理
【事项描述】
你好,集团成员之间发生的无息借款如要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的话,应在什么时候向税务机关提交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对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企业可以先申报享受,待后续总局明确后再备案。
网上变更财务人员和办税人员后,如果此二人前期都已做过实名采集,还需要再次去现场进行人像采集吗?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2016年第3号)办税人员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须提供以下信息资料,经税务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税务机关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我们集团2018年发生了股权收购的重组事项,该重组事项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那么需要在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到税务局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主体是包括收购方、转让方以及被收购的企业吗?对于被收购的企业而言只是股东变化而已是否可以不做备案申报?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十一、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在京东上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申请开具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拿到公司报销的时候,公司说发票抬头有误,拒绝收分公司抬头的发票,而应该要上级局公司的发票。
然后跟京东客服沟通,他们拒绝了修改发票抬头的要求。
作为一个消费者,如何自行修改发票抬头,或者如何让销售方帮忙修改发票抬头?
问题解答->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
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因此,如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或应税服务中止或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等情形,当月开出的发票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依照规定在开具当月进行作废;如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或应税服务中止或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则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如纳税人所发生的实际业务不符合上文所述的情形,则不可作废发票或开具红字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因邮政快递寄送丢失,记账联在,可以按规定凭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至税务窗口开具丢失证明单,1、请问已开具专票丢失抵扣联、发票联是否需登报;2、丢失已开具专票发票联、记账联、抵扣联,是否需登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根据《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因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记账联丢失,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我原名施XXX,现用名是施XX,如何更改个人信息,是在单位财会科改了就可以,还是去服务大厅修改
您好,如您是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进行姓名修改的话,情况一、人员【身份验证状态】显示“待验证”、“验证中”、“验证不通过” ,可直接将姓名修改正确;情况二、人员【身份验证状态】显示“验证通过”,姓名就无法修改了,您可以将人员状态改为非正常后重新添加一条正确的人员信息。
温馨提示:姓名修改后在税务系统将会形成两种记录,同时请携带有效身份证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登记变更业务。
我公司是一家厦门的建安企业,在外地(杭州)有工程项目,最终的工程结算定案金额大于原先开具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金额,能否提供结算定案表来预缴税金,还是要额外办理一份新的外经证,谢谢答复。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八、《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我们企业之前是一般纳税人,从4月开始变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盘要如何变更?以前的专票要如何处理?需要去柜台处理吗?如果需要,需要携带什么证件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六、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因此,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除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