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预缴增值税欠税(预缴是在同一主管税务机关,不属于异地预缴)。请问是否可以适用《国税发2004 112号文件》,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应预缴未按期预缴的增值税欠税?
长期零申报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纳税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发现其存在隐瞒收入、虚开发票等行为,要求其补缴当期税款与滞纳金,并可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稽查; 纳税人为走逃户的,按规定纳入重大失信名单并对外公告,同时利用系统核查“受票方”,核查其是否存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恶意串通等情况,并按照规定进行查处,同时将走逃户纳税人直接评定为D级纳税人,承担D级纳税人后果; 对长期零申报且持有发票的纳税人,发票降版降量。同时可以按规定要求纳税人定期前往税务机关对发票的使用进行核查;影响企业的正常业务开展! 税务机关通过核查,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采用成本费用公式核定纳税人收入。
代理记账本身是合法的,但个人承接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属于违法。个人代理记账违法了会计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其实,早在之前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就给出来明确规定:代理记账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个人代账不受法律保护! 简言之,不管你的代理记账收入有没有缴税,个人承接办理代理记账都是属于违法的。
代理记账从来都不是钱的问题,也不是服务的问题,更不是增值的问题,人员成本再那里明摆着。大概价格都能算出来,雇佣一个成手会计月工资要多少钱,5K起,加上社保公积金,成本在6K。一般来说一个会计负责30家客户,那么每个客户至少每月缴纳200才能平去请会计的成本,这是一家正常运作的代理记账公司的成本。近些年代理记账公司越来越多,原因是会计可以自己出来做个人代理记账,也就是说自己负责50-60户客户做账,这样的显而易见,会计赚到钱,但是风险成本转嫁给客户。为了争取更多的客户,都会采用低价竞争。所以行业内都会请助理,多是刚毕业大学生。工资大多2K,这样就会平摊掉成手会计的成本。如果一个成手会计带一个到三个助理还可以保证做账质量,但有的公司吃到甜头,专招刚毕业的会计。市场竞争上采用更低价,比放一个月几十块钱的都有。一年几百块的也有。实际上代理记账就是给什么票做什么账,关键是会计的调账水平,以及处理S务风险。能做税筹的凤毛麟角。关于多少钱还是看能不能适合自己的企业。
您好,我因去年在保利购买房屋,现在接到保利通知,公积金贷款晚支付3天,要收罚款,目前房屋未交付使用,合同规定明年交付,想咨询一下,这种房地产公司收取的回款违约金是否应该开发票给付款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综上所述,如符合上述规定,销售方需要向购买方开具发票。
我公司在税务局代开的专用发票.第一联记账联.第二联抵扣联.第三联发票联都保管完好.但是遗失了第四联.现在缺失第四联的情况下.能否去办税大厅办理红字专用发票.因为填开字母有误.购买方无法正常抵扣.需要重新开具发票
增值税专、普票盖发票章,是否是只能盖在发票右下角?盖在其他空白地方的发票是否有效?
因为普票的的备注栏会有校验码,盖章会压住校验码,能否盖到中间空白处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信息中的地址电话和银行账户信息栏次必须填写完成吗?
只填写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的发票是否可以收取入账?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我是一家公司的费用会计,负责报销,经常遇到一些员工的油票油票上没有规格型号,没有油号,其他内容都有。这种票可以接收吗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我司为招投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业务过程中向投标单位收取了保证金,投标结束后,按招投标法需向投标单位退还保证金的同期银行利息。请问这部分保证金利息支出,是否必须索取增值税发票?若对方不提供发票有何影响?
第一,需要根据情况判断属于贷款利息收入还是存款利息收入。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