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分包发票后,办理应纳税额抵扣手续,携带了①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②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③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税务局要求提供分包队伍在当地预缴增值税的完税证明,由于部分队伍在其机构所在地办理的预缴增值税,该完税证明被告知不予使用,故无法在当地进行应纳税额抵减,请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办理应纳税额抵扣手续必须携带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完税证明吗?
咨询:大量(有5000-6000张)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后,再重新开蓝字专用发票是否附合财经法规呢?2018-2020年开的蓝字普通发票是根据真实业务开的,现客户要求重新提供专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 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
公司组织营销活动组织比赛,发放给外部人员比赛奖金是否为增值税应税项目,是否需要取得发票?如无发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十条规定,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在外地签了集成项目合同,员工会出差到项目当地去做实施,平时住酒店、或者在当地短期租房(用于加班和睡觉),对于这种出差途中租房的情况是否应计入福利费,所得税限额扣除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基本情况:我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面有16家分公司(分公司独立核算,进行了工商注册,在分公司注册地进行了纳税登记,独立建账核算,增值税在分公司缴纳,所得税汇总缴纳)。 业务情况:现总公司进行了材料集中招标采购,并总公司作为材料采购方和销售方签订了两方材料采购合同,合同中明确各分公司是材料实际使用人,约定材料销售方开票给分公司。材料款是总公司代各分公司统一支付给销售方。内部管理上各分公司定期将代垫材料款项支付给总公司。 税务疑问:请问我公司该项业务操作是否符合税收规定,分公司取得的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进行进项抵扣?
我公司属于集团公司,为了解决下属子公司融资难的问题,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采取统借统还的模式,即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
统借统还模式下,集团公司或其核心企业将融资款借给集团范围内的子公司使用,河北省有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规定,对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采取“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信贷资金管理方式的,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立合同人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你好,有两个问题,目前是否有规定财务记账中如果是电子发票的必须保留电子发票文档的格式必须为OFD,如果是PDF格式是否不符合规定;目前很多开票单位提供的电子发票文件均为PDF格式,是否能要求其提供OFD格式文件,或者如何申请变更为OFD格式文件;
甲乙双方2020年12月的工程结算,在2021年1月份才能计算出来,乙方给甲方在2021年1月份开具发票,请问:乙方企业所得税收入是确认在2020年12月份,还是2021年1月份,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司是2021年7月成立的一般纳税人,属于软件开发企业,7月开始正常经营,7月8月有进项税额,但无销售收入,9月开始有销售收入并申请了加计扣除。在填写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4的时候系统自己跳出了加计递减的金额,请问是在9月就可以填列加计扣除金额,还是要在12月才能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