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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去年购置一辆电动车,当时之开具了手写红白联收据发票。现在要上车牌需要电子发票。门店以“当时就给我开了电子发票”,“不会办电子发票”或“无法补办”,“找谁都没用”为由百般推卸责任。导致一直无法正常上牌。请问如何解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的规定,一、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三、自2019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补税、完税证明换证或者更正等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六、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见附件),亦可自行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和打印。七、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公告2018年第49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纳税人遗失契税完税凭证后,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确已缴纳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相关完税凭证,并在补开的完税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原××号完税凭证遗失作废。
我公司于2021年11月准备从深圳注销迁移到四川成都。由于2021年11月之前的进项没有勾选认证,迁移到四川成都后,想咨询一下之前未认证的进项税发票还能不能在成都这边的税务局进行认证抵扣呢?请问这些没有认证勾选的发票怎么处理?
我公司是新乡市牧野区企业,2019年5月份工商注册,2019年12月份领购税控盘,现在想换领Ukey,到税局大厅咨询,说是只有2010年1月21日之后注册的新办企业可以领Ukey,老企业不能领。在咱们网站查询,发现2021年10月9日关于“哪些纳税人可以领取税务Ukey?”的回复中显示“对于原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人,可继续使用金税盘、税控盘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可以根据需要自愿换领税务UKey开具增值税发票。”现在我公司自愿换领税务Ukey,请问如何办理,什么时间可以办理?
我司于2020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中存在非经常性指标,因此当年的纳税信用评分从100分起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15号《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中,第二条,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根据2020年15号公告,请问从2020年度开始的3个评价年度内,即2020年至2022年,我司的纳税纳税信用评分是否均从100分起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五税合一”综合申报的通知》(豫税函〔2020〕169号)规定,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决定推行“五税合一”综合申报。现通知如下:进一步简并征期,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按次申报的除外)等四个税种统一按季申报。纳税人在申报上述四个税种和企业所得税时,可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税种综合申报,实现“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
(国税函〔2010〕220号) 六、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将此确认”此是含税房款吗?
第一,关于不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