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注册日期为2021年6月20,是新办企业,按规定可以免费领取税务ukey,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但是在河南省电子税务局中仅可以申请电子普通发票,未找到有电子专用发票的选项,请问目前河南省税局如何申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我公司2020年有一批专用发票,当年已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了勾选抵扣,但是1年后发现,当时在进行申报时,附表二未提取到进项税额,即按0进行了申报,根据我局往期的回复(见附件),像这种情况是可以进行申报的。
问题1: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局递交国家税务总局【2011】78号所要求的申请表?或者说可以直接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不能。根据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以及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可以按规定享受扣除。对于纳税人在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新开办企业,根据《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的规定,对于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服务。
对于原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人,可继续使用金税盘、税控盘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可以根据需要自愿换领税务UKey开具增值税发票。
请问不动产融资租赁中,不动产权属期满发生转移时,涉及哪些税,分别如何缴纳,若转移时为零价格,又是如何纳税,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公司因政府要求或工作需要安排员工进行核酸检测,属于必要的上岗安全措施,不属于员工福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为员工家属支付的检测及隔离等费用不是企业经营应承担的必要费用,属于员工福利,应并入其工薪所得计税。
关于“个人代理人(营销员)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暂无相关文件明确规定。
本人于2021年通过工商银行个人银行客户端向河南慈善基金会捐款10000元,通过多次联络,对方开具了发票,但拒绝履行扣缴义务人义务在国家税务局进行申报,请问此种情况作为纳税人需要进行个税抵扣,如何解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现将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