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已出租土地和房屋给B公司和D个人,C公司想承租该土地与房屋,C与B公司和D个人协商支付补偿金10万元,让B公司、D个人与A公司终止合同,C公司与A公司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金共20万,现在C公司支付途径如下:
①C公司支付30万元给A公司,其中20万元为A公司的租金、10万元为A公司为C公司代付给B公司、D个人的补偿金
②C公司直接支付A公司租金20万,支付B公司、D个人补偿金10万元
请问:
1.通过以上两种方式,C公司支付该笔补偿金10万元,是否可因为补偿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只需取得收据作为合法票据即可?
2.通过方式①A公司代付补偿金10万是否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只需开具收据给C公司
3.通过方式②B公司、D个人直接收取补偿金10万是否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只需开具收据给C公司
请问金税四期具体什么时候上线,是先试点再推广还是全国统一?明年的违规违法监管趋势是否有变化,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还有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对试点地区纳税人具有什么意义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生地”、“熟地”如何界定?有无具体的法律法规类文件?若认定为从“生地”变为“熟地”再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加计20%扣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银行企业收取的贷款利息、手续费等应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建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规范实名办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 四、实名关联关系维护 (二)对于办税人员(不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因离职或身份信息被冒用等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除其与纳税人关联关系且要求变更核心征管系统内信息的,应当提交个人声明(见附件1)等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同步删除该纳税人税务登记表或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中办税人员信息,删除前办税人员仅有一人的,用该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相关信息予以替换,打印《信息变更确认表》(见附件2)交申请人员签字确认。”
我公司通过竞拍获取某市一建筑石料矿山,根据矿山竞拍公告规定矿山竞得企业要支付给第三方企业政策处理费、补偿费等5000万元。请问,我公司在支付第三方企业5000万元费用时需要对方提供发票吗,应提供什么样的发票,发票税率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进口货物,己报关己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未放行,因国家政策原因无法进口,故货物己办理退运,海关未办理退进口关税增值税。该进口增值税己申报进项抵扣,是否需要进项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不征税项目之五“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请问文中所称的实物资产,是否包含土地使用权?
A公司为房地产企业,2020年3月取得地块后,缴纳了相关税费,但未进行开发,土地证办在了A公司名下,后A公司成立了全资子公司B(也是房地产企业),预将地块以资产划转的方式转到B公司名下,请问此划转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在计算销售额时,是否可以用取得的价款减去土地成本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