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4号规定:“二、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后,原“江西省××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名称统一调整为“江西通用手工发票”。名称调整后的普通发票规格、联次、适用范围等与原普通发票一致。”
目前江西通用手工发票仅有百元版。
您好,我们是生产企业,有一批外购货符合视同自产,现在要退税,1.那这批外购货是要取得增值税发票还是普票,还是两种都可以? 2.外购货的发票上的品名和数量和单位要和报关单上的保持完全一致吗? 3.假如外购货报关时的品名是A和B,那开票的时候品名只开A可以吗,发票价格是A和B的总和?非常感谢
开具的普通发票,在购买方信息栏只填写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不填写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是否是有效发票?还是看当地税局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填写的项目应齐全,否则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1、自然人在什么情形下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西安雁塔向日葵文化培训学校)各位家长大家好,秋季班语数各30次课,一周两次。咱班上课时间为周一和周四晚(5:30———8:40)
报名交费账户:中国民生银行 陆婉利 6216 9112 0052 5900 。
有问题麻烦私信我谢谢理解配合。
西安雁塔向日葵文化培训学校是否已就上述收款向税务机关按期如实申报?
3、请教一下,我们员工工作餐是快餐公司配送的,对方开了一个餐钦管理费的专用发票?有两个问题:一是管理费这个内容对吗?二是这个专用发票能抵扣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公告
一、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这个文件中的规定,是不是跨省才需要预缴税,我们河北省的政策是跨地级行政区就需要预缴税。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体外诊断试剂。现从上游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体外诊断试剂,此产品在2014年归属于生物制品,对方按照简易征收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我公司此笔业务是否也可以简易征收的方式开具3%的发票给下游企业?
股东向银行提供抵押取得经营贷款给公司使用,利息每月从股东个人卡上划扣,这笔利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股东需要向企业开具发票吗,如果开具发票是不是股东个人要交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问题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因此,企业实际支付给股东的利息支出,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因此,企业向股东借款支付的利息支出,应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一般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请问:继续使用刻有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原发票专用章加盖发票,是否有效?
税总函〔2015〕645号规定“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CA证书、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涉及代码变更事宜,由税务机关商有关部门统一办理。”
问题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因此,只要不在文件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内,提供贷款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由于购进贷款服务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所以接受贷款服务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取得普通发票的作用一样。建议您根据实际业务据实开具发票,避免发票因长期未认证而产生滞留数据。
问题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如果提供贷款服务的贷款方为一般纳税人,需要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提供贷款服务的贷款方为小规模纳税人,且之前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但之前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自行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