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时,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和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的规定:“四、此前已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我司收到三十多份开票日期在2022年3月31日后的1%征收率进项专票,已认证抵扣,现在才发现,请问这种情况需要怎么处理,如果这些发票全部开红字信息表,会不会引起异常关注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外贸企业有内销和外销业务,平常产生的水电费物业费咨询费运输费等费用,是否需要按照内销和外销的占比分摊,做进项转出?
因为近期税务通知做留抵退税,但是又要让我们把费用抵扣按比例转出,不理解
增值税普通纸质发票,销售方开户行信息未填写,是否影响发票的有效性,能否进行报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劳务服务费规格型号是否可以不填?留空白?还是填“无”?
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哪条呢?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我们单位在淘宝网购绝缘鞋,对方开具的纸质普通增值税发票上面没有销售方开户行信息,经询问,对方称自己是个体工商户,没有开户行。后来又称如果开专用增值税发票就有开户行。但是普通增票没有开户行信息。不知道这种没有销售方开户行信息的普通增值税发票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因此,出口发票必须翻译成中文开具,确有需要的可在中文名后备注英文名。
根据财税(2017)90号文,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请问我司是一商场,既有一般计税业务又有简易计税项目,那么租入的不动产发生的装修费可以全额抵扣吗?
请问,企业发行单用途卡及多用途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在充值时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请问通过通行费电子票据服务平台,生成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作为已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的汇总信息证明材料。是否可以不用再单独打印明细的电子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