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八、关于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我方欠付对方劳务费,现对方将对我方的债权转让给了第三方,对方依据债权转让协议要求我方将款项直接支付给第三方。因对方根据合同已给我方开具了相应发票,在此情况下,我方可否直接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3.19申报错误更正【二、业务概述】申报错误更正,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存在错误,完成修改更正或作废的过程。申报错误更正时(除个人所得税)只能全量更正或者申报作废,不允许差额更正或补充申报。申报错误更正后,如涉及补缴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如涉及多缴税款,通过退抵税类业务办理。……【四、附报资料】1.相关税(费)种纳税申报表2份;……【五、办理规范】
因此,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如您单位往期申报错误,您可携带上述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错误更正业务。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涉及到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网上资料显示,预收款方式有两种解释:1是发出商品前收到全部货款,2是发出商品前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请问,具体是指那种?
二、合同约定1月份预收货款50%并且收到,2月份发出货物,3月份约定收取40%货款,发货一年后(次年2月)无质量问题支付余款10%(实为质保金),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计税依据这样计算(假设发生纳税义务才开具发票):
1月份不发生纳税义务。
2月份发生纳税义务,计税依据50%货款。
3月份发生纳税义务,计税依据40%货款。
次年2月份发生纳税义务,计税依据10%货款。
请问这样计算正确吗?
2019年2月28日我公司与某水泥有限公司签订了470万元销售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收到预付款60日先交付一部分,另外一部分75天交齐,我公司2019年3月14日收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150万元,5月30日收到提货款200万元,12月12日收到安装调试款80万元,我公司实际发货日期是2019年6月28日,到目前为止尚欠质保金40万元,合同没有约定开票日期,我公司根据新政策于2019年9月19日和2019年12月13日分别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方,我公司2020年11月24日安排销售人员去催要质保金,该单位提出由于先前我公司开具的是13%的增值税发票,所以要我公司从所欠质保金中扣除16%和13%的税差,请问我公司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方的做法是否正确?
07代表企业的状态为“注销”,您可以确认下扣缴义务人信息选择是否正确。
1、不正确:选择正确的扣缴义务人信息后重新提交;
2、正确:可以反馈给单位报税人员,联系所属税务局确认下企业状态,税务机关修改状态后再确认或自行采集专项附加扣除即可。
我司2014至2015年间共给一客户开具22.8万发票(其中19.8万我方有合同,另外3万的合同没有收回来),但客户一直拖延不付款,2019年公司提起诉讼,经一审二审和高院判决,对方从一审只认账2.2万到高院我方提供了5.5万确认单后再认账5.5万(款项在没有任何授权的情况支付给了业务员个人没有支付给公司,公司已准备另外立案追讨),其余17.3万的发票因为我们没有合同上列明的履约证据法院不支持对方也不归还发票,我方能否依判决书对这17.3万的发票进行红冲?另外还想咨询的是,客户虽然在法庭不认账,但财务上很可能已经使用了这些发票来入账冲抵应纳所得额,请问我司红冲处理后税务部门会对该客户的用票情况进行核查吗?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五)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关于《合肥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请问18年的这个征求意见稿已经形成正式文件了吗?现在合肥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按哪个文件执行?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的公告》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你好,运输企业发生一笔运输业务,该业务是由运输企业临时租用的个人车辆完成。业务结束后,运输企业给个人车辆支付了一部分现金和一部分油卡(比如给个支付运费10000万,其中支付7000万,支付油卡3000元),对其中支付的油卡是否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