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签订“三方协议”的单位,可选择“三方协议”扣款进行缴费,费款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一笔缴入国库;未签订“三方协议”的,可以前往办税服务厅或政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办理缴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自“营改增”后,对于回迁安置房应当视同销售,依法缴纳增值税。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交付房地产项目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两项条件需同时满足,如客户未按约定日期付款或未成功交房,均不视为纳税义务发生,先开具不动产发票的除外。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老师好,我们公司从事经营范围内没有的应税项目,根据目前问了一些朋友说可以不用去工商局变更经营范围,直接可以开具实际提供的应税服务及劳务发票,只要开具的发票与提供的应税服务或劳务一致就行,请问是否可以从事经营范围内没有的应税项目或劳务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呢?假如不可以那如开具了经营范围内没有的营业项目会受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税局)相应的处罚吗?谢谢!
合并申报不强制要求一次性申报全部税种,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一次性或分别申报当期税种。
印花税可以分多次申报,指的是按次和按月申报的印花税可以分开申报,对于如果都是按月申报的,有多个征收品目,必须一并申报。
提供场地出租,为对方安装了独立电表,每月出租方代为收取水电费,缴纳给电力公司,但是电网智能开具户主抬头的发票,承租方希望出租方开具水电费增值税发票,出租方是否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到承租方?(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
您好,请问一下
(1)佛山的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的项目中,包含了有产权的地下车位,请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有产权的地下车位是否分摊土地成本?是否有政策依据,还是地方执行口径?
(2)广东省内,还有哪些地市,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有产权车位要求分摊土地成本?
2019年11月注册成立的公司,当月有营业收入,是否可以参加2020年4月份的评价,其他条件都符合时,是否可以评价为B级(而不是M级)。
解释:主管税务局认为我司2019年未满一个评价年度(即未连续经历**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不符合《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好,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现项目进行土增税清算,根据《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九条及第十条,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的,应按照分期开发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上述分期开发的项目,是指规划部门下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确认的项目。
现我公司根据规划许可证划分为两期,其中二期规划中包含地下车位,因此该部分地下车位作为归属于二期分期的非普通住宅业态,成本应在二期内合理分摊。
当地税局表示该部分地下车位成本应按照公配在一期和二期之间进行分摊。
对于当地税局的分摊方式,我公司不认可,因为该业态为建成后有偿转让,应作为归属于二期的非普通住宅清算,其成本应在二期范围内进行分摊。
请明确以哪种分摊为准。
您在确保银行卡扣款成功的前提下,通过河南税务公众号或手机APP“网上税务局”软件查询您的缴费记录信息,也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办税服务大厅查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