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4月份成立,6月底办理的税务登记。在此期间取得的办公用品的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在7月份办理税务登记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那么成立后税务登记前的专票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A房地产公司与B客户于2016年5月31日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合同约定于2018年5月10日交房;后因双方存在争议,于2018年6月12日交房;后又因争议,B客户于2018年12月12日将预收款发票退还给A房地产公司,A房地产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B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094290.48元、税额54714.52元、价税合计1149005元。请问,就这一笔经济业务,A房地产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2018年5月10日还是2018年6月12日、还是2018年12月12日?盼复,谢谢!
我们公司两家境外的母公司进行了股权转让,这两家公司作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做一般性税务处理备案,请问具体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扣除,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符合条件的情形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因此,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62号公告第(五)第二款规定.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 关资料。我的问题是如果备案的时间超过15日,是否还可以备案,备案的最长期限是多久?谢谢
某东购物平台在开具商品发票时其金额不包含京豆及红包,说其是虚拟金额不应计算入内,但对于消费者而言,下单时红包抵扣也好京豆抵用也罢都是属于商品实际金额的一部分。若商品全部用红包及京豆抵扣实际支付金额为0时,难道就能作为不开票的理由?
你好,我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有服务协议,每月需支付租金服务费,但是他们的收款单位却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对方的答复是他们分公司没有收款账户,给不出其他有说服力的原因解释,请问这种情况是不是有其他特殊的原因或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