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规定: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四、办理材料:
1.个人声明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离职后,原任职单位未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维护:离职证明1份
2.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复印件1份
五、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我在原单位是财务负责人,现在已经离职,老板不找人来担任财务负责人,我没法自己替换。怎样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规定: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四、办理材料:
1.个人声明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离职后,原任职单位未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维护:离职证明1份
2.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复印件1份
五、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与转让不动产有关的税金中“允许扣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具体怎么理解?是实际缴纳金额,还是根据收入计算的应缴纳金额?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按照合同为准,平时预缴税款以预收账款为准,导致清算收入大于预缴收入,导致按预缴收入计算的实缴税金小于按清算收入计算的应缴税金。如果按照实际缴纳的税金扣除,将导致企业有一部分税金无法在土地增值税中扣除,而尾盘销售时实际发生的税金又不能扣除,且按照实际缴纳的税金扣除的话与收入又不匹配,请解惑:与转让不动产有关的税金如何理解?
你好,我想请问一下以下几个问题
1、我妈妈以前每年交的城乡养老保险是第二档的标准,每年两百元,我想今年给她交高一点的档次,请问直接在湖北税务app上交更高档次的费用对以前年度交的费用有什么影响吗?如果有影响请问具体是什么影响呢?
1.新增的对外支付备案管理中对外支付备案表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的功能是?
2.电子税务局“我要付汇”模块中,对外支付的申报表是否与对外支付备案表有对应关系?对于已经做了对外支付申报与税款缴纳,但未去银行进行付汇,误作废对外支付备案表的情况,可否单独补做对外支付备案表?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规定: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四、办理材料:
1.个人声明1份
我在原单位是财务负责人,现在已经离职,老板不找人来担任财务负责人,我没法自己替换。怎样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规定: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