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1.关于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是一个习惯性的叫法,并没有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界定,目前所说的“小微企业”是和“大中企业”相对来讲的。如果要找一个比较接近的解释,那就是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于2011年6月发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16个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微企业可以理解为其中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我单位为国有企业,目前已实行车辆改革,发放车改补贴,想咨询下,车改补贴的个税计算问题,另外,有关车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厦门市是什么标准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范围为党政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实施公车改革的国有单位人员,其取得公车补贴税前扣除金额,可参照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标准扣除。
如果纳税人符合免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可向客户开具税率栏标注为“免税”字样的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我司一个生产出口企业,从广州迁移到中山,我们企业是有出口退税的资格,出口退税的流程是我们从海关那边报关离岸,海关出口数据反馈给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再把数据下发到我们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我们申报退税。我们迁移到中山过程中企业也在不断报关离岸,导致我们如果要迁移到中山必须放弃在广州这边的出口退税,必须企业停止出口才能迁移,否则出口数据一直产生一直要退税根本没有办法迁移。
房地产企业为客户开具首付款不征税发票,客户遗失发票第二联,现客户要求重新开具,我公司应如何处理此项业务。
纳税人如发生了丢失、被盗发票事件,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办理挂失手续,接受相应处罚。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的,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以321万元的价款通过法院执行局司法拍卖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该宗土地原产权单位是通过出让取得的,土地出让金443万元。自然人拍卖款321万元已经缴纳到法院执行局专户,没有土地出让金收据。自然人在办理不动产证后,以该宗土地(作价321万元)作为实物投资到自然人自己投资成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自然人持有的不动产证已经过户到房地产开发公司,过户过程中自然人申请税务机关向房地产公司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价税合计与取得时拍卖价款一致也是321万元(增值税税率3%,税款已经缴纳),该房地产公司已经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请问,这种情况下,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这宗土地上开发的商品房时,是否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规定“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