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房企计入开发间接费用的工资人员有哪些,工程人员、招采人员、维修人员、开发人员是否属于?如何判断人员是否符合计入发开间接费用里的人员工资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一家新能源汽车企业,它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中安装的有嵌入式软件,并且已经取得软件著作权,软件测试报告等手续。咨询税务机关时得到回复“新能源汽车”不属于“机器设备”,不能享受嵌入式软件即征即退。
请问该企业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符合财税[2011]100号文中描述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吗?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吗?
不需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19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一条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另参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长距离曲线胶带输送机系统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内地税字〔2015〕102号)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长距离曲线胶带输送机系统是否征收房产税的请示》(呼地税发〔2015〕1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范》(财税地字〔1987〕3号)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因此,胶带输送机系统的全封闭土建部分符合房产特征,应当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建议参考上述文件规定。
近几年关于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主要有财税〔2014〕42号、财税〔2016〕36号、财税〔2017〕46号和财税〔2019〕21号,前三个文件基本都是延续,现财税〔2019〕21号适用范围大幅扩大:由原来的企业招用限定为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扩大到企业招用适用所有企业类型。我司为扩围后企业类型,现咨询2018年(或以前)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否适用财税〔2019〕21号税收政策定额减免9000元/人/年?
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常用功能——套餐业务——清税注销税(费)申报及缴纳套餐。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相关规定,
【事项名称】
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业务描述】
企业职工社保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征收方式是由人社部门统一核定缴费基数后,将核定信息传递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根据核定信息进行征收。
申报社保费时提示未登记的,请缴费人按照规定到社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后,税务部门将按照社保部门传递的参保信息关联登记,缴费人再进行申报缴费。
如税务机关未关联到社保部门登记信息的,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
10月9办理了营业执照,11月9日营业执照进行了变更,现在正在申请开户,不开户就不能去税务登记,已超过30日,不会被罚款吧
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第八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第二条规定,切实做好“三证合一”工作衔接……2015年10月1日要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三、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1.1.1.1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一、事项类别】……网上办理:是……【二、业务概述】二、业务概述 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制作《“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提醒纳税人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对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在完成相关信息采集后,企业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税务部门与民政部门之间能够建立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接口并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可以参照企业“多证合一”的做法,对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纳税人进行“多证合一”登记模式改革试点,由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只发放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赋予其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因此,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如您单位是新成立的企业,且领取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时,无需提供资料,您可通过河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办理,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可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系统由航天金穗公司开发维护并提供技术支持,遇到具体操作问题,您可以拨打400-011-0088热线向航天金穗公司详细咨询。如果您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需要在开立之日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没有不开户就不能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规定。
某炼钢企业,自行采购废钢,然后通过安徽元辰可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代付款,开票,元辰收取票点,全额纳税,然后拿财政补贴,这种行为是属于代开票?还是虚开?或者其他骗取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