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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新公司成立首次纳税信用评级为M,次年变更了注册地址,是否需重新按照新公司成立处理?评M?

新公司成立首次纳税信用评级为M,次年变更了注册地址,是否需重新按照新公司成立处理?评M?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的规定,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一)新设立企业。(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另外,根据上述文件的政策解读,(一)完善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制度。本公告明确,《信用管理办法》中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3类企业将参加纳税信用评价:一是新设立企业,指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本公告中的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二是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三是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二)明确了上述企业纳税信用的评价时限。1.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目前《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在评价年度下一年的4月份对这些企业进行纳税信用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因此,您可参考上述规定。

发布时间:2021-09-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纳税知识

A建筑企业2019年1-6月承包本地项目,取得预收款100万元,由于工程未结算,一直未开发票也未按规定预缴增值税,2020年税务检查时对这100万元预收款,未预缴增值税是否要加收滞纳金和罚款?政策依据

A建筑企业2019年1-6月承包本地项目,取得预收款100万元,由于工程未结算,一直未开发票也未按规定预缴增值税,2020年税务检查时对这100万元预收款,未预缴增值税是否要加收滞纳金和罚款?政策依据

 假如A建筑企业2019年1-6月承包本地项目,取得预收款100万元,由于工程未结算,一直未开发票也未按规定预缴增值税,2020年税务检查时对这100万元预收款,未预缴增值税是否要加收滞纳金和罚款?政策依据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9-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税收违法  

办税百问

我公司使用甲企业的电,甲企业是否可以给我公司开具电费专用发票

我公司使用甲企业的电,甲企业是否可以给我公司开具电费专用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发布时间:2021-09-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我们使用税务UKEY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收款人,复核,开票人为管理员的发票,这张发票能计入成本入账吗?

我们使用税务UKEY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收款人,复核,开票人为管理员的发票,这张发票能计入成本入账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开具发票,填写项目应齐全,填写内容应真实。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另外,收款人、复核人和开票人如何填写,税法上暂无规定。但同时,发票的填开应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此外,有关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发布时间:2021-09-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纳税知识

公司2019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20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是40%。请问:我公司2020年能享受15%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吗

公司2019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20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是40%。请问:我公司2020年能享受15%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吗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规定: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发布时间:2021-09-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纳税信用等级联系三个月以上零申报不能评为A级

纳税信用等级联系三个月以上零申报不能评为A级

非正常原因有两个:税收优惠和季节性停工。我认为不全面,还有企业出现技术改造等导致进项大于销项等情况,也属于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正常原因。因此导致的不能评为a级对企业造成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发布时间:2021-09-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商家开具不合格发票后,拒绝重新开票怎么办?

商家开具不合格发票后,拒绝重新开票怎么办?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的规定,填写错误的普通发票,应当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应当完整保存。纳税人开具的红字发票,应在小写金额前加“-”字,大写金额前加“负”字。作废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有关要求执行。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规定,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如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出现填写有误的情形,应按上述规定收回发票所有联次进行作废处理。另外,如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应按上述文件规定进行冲红操作。此外,如发现广东省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您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12366-2-4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在“首页->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下进行举报。

发布时间:2021-09-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税收违法  

办税百问

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打印不全,发票是否合法有效

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打印不全,发票是否合法有效

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打印不全,但符合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关于专用发票开具的四项要求,请问该发票是否合法有效?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发布时间:2021-09-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被投资企业是不是也不应该就弥补亏损确认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请问被投资企业和投资企业有哪些涉税事项​

被投资企业是不是也不应该就弥补亏损确认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请问被投资企业和投资企业有哪些涉税事项​

 我公司实收资本7亿元,累计未分配利润-4.5亿元。为改善报表结构,经各股东方协商,拟通过名义减资补亏方式进行资源整合,即用实收资本弥补未分配利润,实际净资产不变,企业与股东之间未存在实际现金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按照该条政策理解,如果投资企业不得确认为投资损失,不调减应纳税所得额,那么被投资企业是不是也不应该就弥补亏损确认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请问被投资企业和投资企业有哪些涉税事项

发布时间:2021-09-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这种情况是否只开具9%房租发票即可?我公司取得的水电费和物业费的进项发票能否全额抵扣?

这种情况是否只开具9%房租发票即可?我公司取得的水电费和物业费的进项发票能否全额抵扣?

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因业务调整需转租部分商铺店面,转租部分含原有装修设施及家具空调,且无法单独装表计量电费,为简化核算,我单位准备在合同中约定每年只固定收取租金费用,原有设备设施使用费、商铺物业费、水电费等均不再向对方收取。

咨询这种情况是否只开具9%房租发票即可?我公司取得的水电费和物业费的进项发票能否全额抵扣?

发布时间:2021-09-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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