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1.《退(抵)税申请表》2份 原件
2.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
3.税务机关认可的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复印件
4.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比如: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支付合理的物业公司管理费是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我公司为制造业企业,主营业务为销售机械设备,公司目前生产、办公用固定资产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现公司持有两台机械设备,开展租赁业务,按照工作量法计提折旧。现咨询,工作量法折旧需要在税局备案吗?如需备案,能否按照生产、办公用固定资产适用年限平均法,租赁机械设备按照工作量法,同时备案两种方法?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开具发票,填写项目应齐全,填写内容应真实。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苏地税规[2013]6号 纳税人记载资金的账簿缴税后,以后年度年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数较已缴税两个科目合计数增加的,应于增加当年的第一个季度内缴纳税款。 请问实收资本印花税是不是都是按年申报的?还是说首次申报是按月,以后年度增加了才是按年。
我公司是一家在北京领取营业执照的建筑行业的分公司,在河北省保定市有一个工程项目是以我们分公司名义施工并在当地报税。在当地税务局预缴税款时,税务局要求我们按照0.2%预缴企业所得税。请问这个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如果不合理,是否可以将已经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申请退税?
你好,我是河南省邓州市人,想问下在邓州某药店买药,累计6000多,手机公众号有消费记录,仅19年12月份就在该药店消费2000多,该药店从未主动开过发票,因为单位每年报销,今天要求开具发票,药店工作人员说只能开具本年度消费发票300多,请问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