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选择“我要办税”,依据纳税人类别,对应进入“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或者“税务登记信息变更”,填写并提交《变更税务登记表》及相关附报资料,即可完成税务登记信息的变更。
具体建议与电子税务局平台技术服务公司联系咨询,电话:96005656;或者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本人为付款人(公司)做些装修装饰,需要提供发票才能收款,但是在网站上申请了好多次都没有成功,我开票时都有填清楚啊,现在这条提示实在不明白是什么意思,可否指导一下,因本人不方便去税局前台,谢谢了
不清楚来文所述的具体情况,请将情况述说清楚(操作平台或具体提示等),以便我们予以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因此,如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如不符合,则不可以。另外,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行办理发票代开业务。如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过程中有疑问,您可拨打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技术服务电话12366-1进行咨询了解。此外,出现您来文所述情形,建议您可联系受理您代开发票业务的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外资生产企业变更为外资贸易企业,出口退税备案变更企业类型和银行账号,应该如何操作呢?在电子税务局可以操作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的规定,《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因此,如您司办理出口退税备案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进行变更。您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业务。如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过程中有疑问,建议您拨打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技术服务电话12366-1进行咨询了解。另外,有关办理变更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出口退(免)税->出口退(免)税备案->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管理)”栏目查看“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管理”的相关内容。
由于绿地三期加层,楼上下楼面积不同,我们和绿地达成补充协议,退多的面积的款项,现部分业主已到账,绿地收回我们的原始发票,由于金额发生变化,需要重开发票,一部分业主拿到新的发票,被通知发票有问题,需要去换,但是业主去拿新发票和换发票的过程,绿地要求业主签新的补充协议,要求业主放弃一系列权益,然后才给发票,我们想知道,我们能不能依法合理的无理由的拿到自己的发票~我是手上拿到新发票的,但是被要求去换,去换又被要求签新的补充协议……我想弄明白,我们业主能不能无理由拿到自己的发票,我的新发票需不需要换,请您给我一个明确的回复。在向开发商代表要求无理由给发票的时候,他回复我说,他们请的起法务,不需要我普法,我也没有安全感!请帮忙解释一下,我们需要怎么办,才能拿到自己合法的发票。
你好。我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于2016年2月26日与某建安公司签订办公楼《施工合同书》一份(当时未实行“营改增”),合同未约定发票开具事宜;合同造价1600万元;约定3月1日开工,当年7月31日前完工。至今,工程款绝大部分已支付,且于2019年10月10日取得该办公楼《不动产登记证书》,但发票一直未取得。多次催要发票,对方以合同未约定为理由拒绝开具!后经协商,对方虽答应开具增值税发票,但相应税点(11%增值税及城建、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均由我司承担)。请问:1、对方拒不开具发票的做法是否有道理,法律对此(合同虽未注明,但开具发票是否法定义务)有无界定?2、对方若补开增值税发票,我司可否全额抵扣?3、若对方执意拒不开具发票,是否会影响我司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前列支?4、或请给予更好的专业建议。谢谢
不清楚来文所述的具体情况,请将情况述说清楚(操作平台等),以便我们予以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的规定,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
可联系主管局确认是否可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开通填写负数权限,若可开通权限,对应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填写负数。若无法开通可到主管局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您好,我公司开具货物运输发票时,备注栏写不开,能否把车牌号、起运地、目的地等信息写在明细清单的规格栏?2015年99号公告规定备注栏写不开的可以另附清单,我们是否可以这样操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否必须在满第36个月当月或满36个月次月(37个月)决定往后是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如选择简易计税第40个月后,是否能在第41个月选择一般计税,还是需要再满一次36个月的周期才能选择一般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