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财务会计报表年报按年报送,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纳税人可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进行财务报表报送。
您好,我在2018年11月4日至2019年11月4日,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11月4日,分别与房东签订两次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新签约),2018年房租为1800元/月,2019年至今房租为2100元/月,现在是否还可以要求房东开具2018年 2019年已交租金的增值税发票呢?如果房东不开发票,是否可以进行举报?
在包河区新注册了一个公司,5月底拿到营业执照,但暂未经营,因各种原因具体什么时候经营暂时还不知道。所以还没进行一照一码信息确认,也未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想问一下税务信息确认有时间限制吗?一直没去办理会不会有什么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定期定额征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规定:“第二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有关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相关规定,建议您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的相关规定,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栏目进行查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规定:“一、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是自有资金还是统借统还
我们是C集团公司中100%控股的公司A,主要从事外贸经营,
业务流程如下:A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与国内客户签订购销合同,A公司向境外公司购进该批货物开具信用证,并向银行贷款美元(假设100万美元,期限90天,利率5%、汇率7)进行支付,取得了该批货物,并以1000万元人民币销售给国内公司。将其中的700万借给C公司使用,90天到期时,A公司向银行归还本金、利息和汇兑差,并等额的向C公司收取。
某单位08年购入房产,一直未申报房产税,6月税务局通知补缴17年至今的税款,到大厅申报时,工作人员申报了08年至今的税款,17年至今的税款已经缴纳,17年之前的税款应如何处理,按照征管法,追征3年,追征期的已经缴纳,超出的是不是属于错误申报,是否应该更改申报表,更改房产税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