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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发票没有复核人,收款人能用吗?

发票没有复核人,收款人能用吗?

您好,增值税发票上开票人和复核人应按照实际人员姓名如实开具。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布时间:2021-08-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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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转小规模纳税人

加油站转小规模纳税人

我于2017年7月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执照范围为:润滑油零售。……(经有关部门批转的项目)。加油站经济性质为个人私营独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文件的规定,把我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加油站建设完毕,但是一直没有从事经营,未取得收入。能不能按照最新政策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发布时间:2021-08-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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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离职 公司实名制删除问题

公司离职 公司实名制删除问题

3月初从一家公司离职了 在网上办理了实名认证解除绑定,成功后,7月初多次接到税务局电话,说我未解除实名认证,要不然怎么联系上的我,说电子税务局解除实名不成功,仍然能查询到我的实名信息 ,之后我又去电子税务局系统中查询 确实解除实名认证绑定了,显示未绑定实名,但是不能删除实名,现在这样对我有影响吗?

发布时间:2021-08-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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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查到公司的纳税信用等级是M级,请问是哪些企业适用M级的信用等级?

我们查到公司的纳税信用等级是M级,请问是哪些企业适用M级的信用等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三条的规定,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发布时间:2021-08-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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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税人如何退出原代账公司

报税人如何退出原代账公司

我想咨询下报税人如何退出原代账公司问题,我之前在一家代账公司做会计,帮助一些一般纳税人以及小规模公司代账,因原代账公司倒闭而辞职,但是在税务系统我仍然是这些企业的报税人员,考虑到以后可能会给我带来影响,我想在税务系统退出,但是有一家企业拒绝给我提供公司公章进行退出报税人操作,请问我该怎样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怎样能不用他们公司公章退出他们公司报税人身份?敬请回复,谢谢!

发布时间:2021-08-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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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款利息问题

企业间借款利息问题

您好,我司是非金融企业,一般纳税人,现把自有资金借给其他企业,从而取得利息收入,但我司工商经营范围并没有利息收入这块,请问取得的利息收入我司可以自行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对方吗?如果每个月都有利息收入 ,可以年度一次性开票吗?借款利率有没有最低限制和规定?还是说企业可以自行商定借款利率?

发布时间:2021-08-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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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发票,原件如何认定、如何获取?

电子发票,原件如何认定、如何获取?

   根据财会【2020】6号《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的规定,电子发票也属于电子会计凭证的一种类型。该文件提出:“单位使用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凭证的,必须同时保存该纸质打印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原件”。请问老师:(1)电子发票作为电子会计凭证,电子发票原件如何认定?电子发票原件如何获取?(2)个人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票根"APP下载的电子发票的PDF格式文件,是否可以作为电子发票原件?(3)电子发票的元数据,指的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8-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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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取得税务局代开的普票,但是因为经办人失误,导致发票联丢失,我想请问下用代开普票的第三联可以入账吗?

我公司取得税务局代开的普票,但是因为经办人失误,导致发票联丢失,我想请问下用代开普票的第三联可以入账吗?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 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具体处理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发布时间:2021-08-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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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撤销统计

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撤销统计

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上3月所属期已经勾选统计的进项发票,并未确认签名,那么6月所属期还能撤销3月所属期已统计未签名的发票重新勾选统计吗,怎么操作?


有关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操作事宜,可向服务单位进一步咨询了解(航信咨询热线:95113,百望咨询热线:4008339666)。

发布时间:2021-08-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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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电子普通发票中的电话、地址、电子支付标识没填写不能报销吗?

请问电子普通发票中的电话、地址、电子支付标识没填写不能报销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发布时间:2021-08-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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